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罚〔2022〕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17日 |
当事人:藤县满口香食品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422MA5QDKUW8D? ? ? ? ? ? ? ? ? ? ? ? ?
住所:藤县藤州镇津北开发区A7-(4-4)#地块三楼?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日武
一、案件概况及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人员对藤县满口香食品加工场生产经营的原味奶茶(生产日期:2021-09-29)进行监督抽检。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次原味奶茶的检验结果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948g/kg,标准指标≤0.65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检查,该加工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原味奶茶已无库存。? ? ? ? ? ? ? ? ? ? ? ? ? ? ?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生产了15kg原味奶茶,并在藤县满口香食品加工场销售。该批次原味奶茶经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联合抽样,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0.948g/kg,标准指标≤0.65g/kg]。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原味奶茶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处告〔2021〕3-12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原味奶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9.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玖元整(¥5009.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附件: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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