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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资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在地区: 河南--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和备案工作,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1〕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根据文件要求,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技术规格型号、商务要求、签订时间、交货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工程类)、企业规模、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洽谈、起草和本单位审核工作,并及时按照《河南工学院合同管理规定》(校〔2018〕47号)办理校内合同审核会签手续。

二、合同公告及备案

各承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资料在钉钉内该项目的集中采购申请流程中上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及备案,收到时间以钉钉系统接受时间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资料包括:1)政府采购合同完整扫描件、2)投标文件扫描件(内含封面、目录、投标函、报价页即可)、3)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以上三个文件均为pdf格式,总大小不超过10M;4)合同备案信息条款word版,下载附件填写。

凡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也应进行备案,提供材料: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pdf格式)。

三、合同资金支付

各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资金支付的主体责任和审核责任。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学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时间签署完成,造成合同不能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备案,影响项目财政支付的;

2.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时间发送合同备案资料、验收资料,造成合同不能及时公告和备案,影响项目财政支付的;

3.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要求洽谈起草合同的;

4.未按合同会签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或合同审签完成后私自改变审核结果的;

5.造成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约谈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7月1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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