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玉州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22日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企业,1家食品生产企业,5批次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流市沙垌镇伟炎青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981620257946 | 样品名称 | 韭菜 |
NCP21450981620257942 | 小米椒 |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沙垌镇伟炎青菜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北流市沙垌镇伟炎青菜摊于2021年10月11日购进抽检批次韭菜为2.5kg、小米椒为2.5kg,该批次韭菜的购进价为5元/kg、销售单价为6元/kg,小米椒的购进价为18元/kg、销售单价为20元/kg,两项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5元。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小米椒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沙垌镇伟炎青菜摊涉嫌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小米椒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0版)》第三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伍角(¥7.5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柒元伍角(¥5007.5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排查原因:该经营户不具备农药残留检测能力,购货是对产品质量把控不够严格。
整改情况:1.采购进货时,做到向供货商索要证照、票据,要有产品的检验报告,做到拒绝“三无”食品。
2.收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供货商、进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进货的票据按月装订好。
3.经营户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北流市石窝镇永盛浩业百货超市经营的本地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981620256482 | 样品名称 | 本地姜 |
购进日期 | 2021-09-2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石窝镇永盛浩业百货超市(经营者:朱洪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以7.8元/kg从玉林市玉州区鸿汇果菜批发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81MA5PK87F7M)购进本地姜5kg,以9元/kg的价格销售,实际销售了5kg(于2021年9月29日全部销售完)。根据当事人所供述的上述批次本地姜的购销数量、购销单价及商品购进票据、销售记录,核算得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上述批次本地姜货值金额45元,获利6元。?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处以4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4006元。(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产品在种植过程出现问题,销售过程中没有添加镉物质元素。当事人没有专门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没有能力检测。?
整改情况:北流市石窝镇永盛浩业百货超市(经营者:朱洪铸)及时向社会发出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购进商品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义务,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加强超市人员培训,做好超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并安排专员巡查。
三、北流市宋家仲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1450981636500062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1-09-05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北流市宋家仲油坊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宋家仲油坊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10月9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对北流市宋家仲油坊进行监督抽检,花生油样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5日)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XC218100062),检验结论为: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并确认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宋家仲油坊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及生产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排查原因:原材料花生米存放环境较差或生产机械清理不干净。
? 整改情况:1.加强生产作坊环境卫生管理,地面卫生定期打扫清理;2.加强对生产机械的清洁。3.加强对黄曲霉毒素降解机的使用。
四、北流市天和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981620258256 | 样品名称 | 生姜 |
购进日期 | 2021-10-10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天和超市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0日从玉林市玉州区勇旺农产品批发部以10.6元/KG的价格购进3.55KG生姜以11.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2021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了当事人的该批次生姜。抽检时,该批次生姜库存量为3.20KG。截至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销售的2021年10月12日被抽检时库存的3.20KG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获利4.27元。2021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V21-T05078)。当事人经营的2021年10月12日被抽检的生姜,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0日我局对北流市天和超市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天和超市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其经营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姜,以减轻或消除销售该批次生姜食品安全风险。截至2021年11月14日,没有消费者前来退回生姜,也未有消费者来反馈食用该批次生姜出现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7元;2.罚款2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排查原因:生产商对产品生产过程管控不够严格。
?整改情况:1.采购进货时,做到向供货商索要证照、票据,要有产品的检验报告,做到拒绝“三无”食品。
2.收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供货商、进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进货的票据按月装订好。
3.召集相关人员加强培训食品安全知识,确保食品安全。
?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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