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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2021年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所在地区: 浙江-金华-兰溪市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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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强化管理、重拳出击,不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2021年全年特种设备领域共查处33起,罚没款84万元,其中行刑衔接1起。现将兰溪市2021年度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上华街道某企业生产劣质锅炉案

2021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台未启用的标称燃气蒸发器的设备,铭牌标识内容与设备参数明显不符,且涉嫌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生产商为上华街道某企业。

经查,该企业销往某公司的设备满足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且质量不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因该企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已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02

江南园区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济开发区江南园区的某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八台在用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经查,当事人分批购置涉案叉车并投入使用,截至案发,八台叉车均未经检验合格。案发后,当事人积极申报检验,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8万元。

03

游埠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游埠镇的某企业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熔炼车间发现一台标注5T的起重机械,现场处于通电状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设备的出厂资料等信息。

经查,此前该企业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购得土地、厂房和部分设备并投入生产,截至案发,该设备一直未申报并接受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3万元。

04

梅江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货梯案

2021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梅江镇的某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在用的载货电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货梯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涉案电梯于2020年2月26日经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6日。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及时申报检验。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3万元。

05

横溪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和叉车案

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横溪镇的某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用1台锅炉和2辆叉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特种设备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也未取得相关资格证。

经查,当事人分批购置涉案设备并投入使用,截至案发一直未申报并接受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3万元。

06

赤溪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赤溪街道的某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台在用叉车未经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查,当事人分批购置涉案设备并投入使用,截至案发一直未申报并接受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3万元。

07

兰江街道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客梯案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江街道的某住宅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五台在用乘客电梯,小区物业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2020年8月1日起该小区业委会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涉案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截至案发,上述电梯仍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3万元。

08

梅江某企业聘用未取得作业证的人员操作锅炉案

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梅江镇的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经查,2021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再次核查时该锅炉作业人员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1万元。

09

某电梯维保单位未如实记录电梯隐患情况案

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山街道某宾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在用乘客电梯,该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开门按钮、对外通话等功能处于失效状态。经查,该电梯维保单位为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6月,该维保单位与某宾馆签订《电(扶)梯保养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定期维护保养单》,显示维护保养项目均为“正常”,维保人员未如实记录涉案电梯的实际故障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1万元。

10

某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规定维保电梯案

2021年6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山街道某办公大楼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在用乘客电梯,轿厢内显示最近维保时间为2021年4月18日,维保单位为某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3月20日,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协议书》,约定由维保单位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间,当事人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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