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沩山乡石平超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 风...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宁乡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27日 |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宁乡沩山乡石平超市销售的瓜子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沩山乡石平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瓜子。经查,不合格批准瓜子系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从宁乡县玉潭镇廖军炒货店以100元/袋(5千克/袋)的价格购进,共2袋,共计金额200元。尔后,当事人将该商品摆放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以24元/千克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1年10月19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店内的瓜子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09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FJ2107802。上述检验检测结果是“经抽样检验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至检测报告送达之日止,当事人已将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瓜子全部销售完毕, 销售金额240元,获利40元;上述瓜子违法所得共计240元。
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当事人并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上述批次“瓜子”时只查验和留存了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商开具的销售单据,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没有查验上述批次“瓜子”的合格证明文件。
宁乡沩山乡石平超市收到不合检测报告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提交了召回及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业加工食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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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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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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