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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宁乡县菁华铺...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长沙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2批次食品不合格,是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碱中总碱量(以Na2CO3计)项目、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销售的本地茄子(食用农产品)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和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9包不合格批次食品在售,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查,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用碱系2021年2月1日由当事人上级总公司配送,品牌为“佳仙”,共30包,该批次产品由当事人上级总公司从桂林可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9日,净含量为200克,购进的价格为3.84元/包,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检测报告。尔后以4.8元/包的价格置于当事人超市内货架上对外销售。至案发之日止,上述批次的“佳仙”食用碱对外销售了21包,剩下9包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的“佳仙”食用碱时都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另查明:2021年11月9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电话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超市进行检查。经投诉举报人现场配合,在当事人的超市货架上发现有四种待售的食品超过食用的保质期。分别是:(1)有5瓶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味佳”肉末泡豇豆,净含量215克,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7日,保质期为18个月;(2)有7块双汇集团.南昌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双汇”午餐方腿香肠,净含量为40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5日,保质期为90天;(3)有1根双汇大炫风刻花香肠,净含量为48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保质期为120天;(4)有2盒蒙牛大果粒,净含量为260克,1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1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保质期都是21天。上述食品中“开味佳”肉末泡豇豆是2021年7月7日从人人乐总公司配送过来的,配送了20瓶,供应商是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价为11.82元/瓶,销售价为13.9元/瓶在超过保质期之后没有销售过该产品;“双汇”午餐方腿香肠是2021年9月1日从人人乐总公司配送过来的,配送了12块,供应商是长沙顺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为12.05元/块,销售价为13.9元/块,在超过保质期之后销售了5块;蒙牛大果粒是分别是2021年10月12日和2021年10月14日从宁乡初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8盒,供应商是宁乡初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为 7.48元/盒,销售价为8.9元/盒,在超过保质期之后销售了3盒;双汇大炫风刻花香肠是2021年7月10日从人人乐总公司配送过来的,配送了50根,供应商是长沙顺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价为 2.124元/根,销售价为2.5元/根,在超过保质期之后销售了1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都索要了供应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429.8元,违法所得199.5元。

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本地茄子(食用农产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从位于宁乡县双江口镇长兴村刘家老屋组(长沙大河西农产品物流中心C4-119)宁乡衡岳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军)处以10.4元/kg的价格购进,共计25kg,购进金额:260元;尔后以13.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340元。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本地茄子(食用农产品)25kg(包含监督抽样1.27kg),销售金额为340元,从中获利80元。

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收到不合检测报告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提交了召回及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上两种行为属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宁乡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不合格的食用碱9包;没收过期的“开味佳”肉末泡豇豆5瓶、“双汇”午餐方腿香肠7块、双汇大炫风刻花香肠1根和蒙牛大果粒2盒;没收违法所得199.5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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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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