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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赔偿产生分歧 论坛发帖致他人名誉受损

2022-01-28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所在地区: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车辆发生碰撞,张某和徐某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后张某将徐某个人信息和证件照发布到论坛上,徐某的正常生活被严重扰乱,名誉受损,遂起诉到花山区人民法院。日前,花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删除发帖并公开道歉,鉴于造成的影响并非不可挽回,故酌定张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21年6月,张某与徐某驾驶车辆发生了碰撞,交警判定徐某因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本是一起小的碰擦,但两人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分歧。交谈中,张某发现徐某系某外企员工,便偷偷用手机拍下了其证件照。随后的几天里,张某匿名在某论坛上发布了以“某大型外企领导徐某肇事逃逸拒不赔偿”为题的帖子,并公布了徐某的个人信息和证件照片,称其道德败坏、藐视法律、有损企业形象。

随着网民点击量的不断增加,以及身边的异样眼光和网络的冷嘲热讽,无从辩解的徐某苦不堪言,不得不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中,张某承认自己在发帖内容上虚构和夸大了部分事实,措辞方面确有不当之处,但事故本身是真实存在的,自己的本意只是想通过舆论压力让徐某尽快赔偿自己在事故中的损失,对徐某的名誉权并不构成侵害。但徐某提出,张某在发帖中以“老赖”“垃圾”等贬低性文字形容自己,并虚构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已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且未经同意随意发布其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其名誉。

花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对徐某的名誉权已构成侵害,张某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删除发帖并公开道歉,鉴于造成的影响并非不可挽回,故酌定张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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