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江西-吉安-吉安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28日 |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净化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12月31日我县发布了《关于万安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鉴于我县城区发展以及行政区域调整等,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管理,不断巩固提升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现将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万安县芙蓉镇、五丰镇及工业园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东至东门石桥上、鲜花大道人行道末端,南至大坝万武公路沥青路起点、鸬鹚坑水电厂果园,西至工业园纵一路,北至城北大道、湖坵、工业园北大道;
2.机关办公场所;
3.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4.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5.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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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燃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场根据本通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禁限放区域及时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
万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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