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
| 所在地区: | 青海-西宁-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28日 |
为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住房保障发展实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青海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和组织保障等四方面对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了详细规定。
《实施方案》明确以西宁市为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地区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承租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租金由投资主体确定,接受政府指导,遵循“租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等多种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和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可将闲置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库存面积大、去化周期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在完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因需求不足空置一年以上无法分配的公租房,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确定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种建设类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具体面积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开展《实施方案》的宣贯培训工作,指导西宁市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加大项目督促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推出一批能“上市”入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早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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