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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沙村大安东街62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南沙区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61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35号),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大安东街62号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经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申请,根据穗府征〔2017〕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标准,现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大安东街62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经调查,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大安东街62号房屋的产权人为郭带彩、吴桂宁、吴海林(吴顺南已故),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2197733号。该户在册户籍人口为5人,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96.56平方米。该房屋现在为产权人自住。

  二、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被征收人:郭带彩、吴桂宁、吴海林(吴顺南已故)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提供以下三个补偿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

  1.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96.56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53平方米,补偿面积为9.05平方米(9.53平方米×95%=9.05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105.61平方米。按1.6倍置换安置房,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横沥安置区的房源作为安置房,可置换高层住宅(带电梯)为168.98平方米(105.61平方米×1.6=168.98平方米)。另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还可根据户籍人口数5人,按人均25平方米另行申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单价按房屋征收合同签订当年度该安置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50.8254平方米,约为0.226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6780元(0.226亩×3万元/亩=6780元)。另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26亩×1.5万元/亩=3390元奖励。

  3.经实测并经核查,被征收房屋2007年7月1日后新建建筑面积12.74平方米,该部分无报建手续。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的房屋给予建安成本补偿,不予安置,建安成本补偿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混合结构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得17836元(12.74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7836元)。

  4.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5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共计为75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168.98㎡×15元/㎡/月=2534.7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5.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105.61㎡×400元/㎡=42244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105.61㎡×1200元/㎡=126732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给予5人×5万元/人=2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105.61㎡×800元/㎡=84488元奖励。

  (二)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1.《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置换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剩余部分可进行货币补偿。故经核算,补偿房屋面积中的78.13平方米(125平方米/1.6=78.13平方米)用于在横沥安置区置换安置房,剩余27.48平方米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予以补偿,扣除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50.8254平方米,约为0.226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6780元(0.226亩×3万元/亩=6780元)。另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26亩×1.5万元/亩=3390元奖励。

  3.经实测并经核查,被征收房屋2007年7月1日后新建建筑面积12.74平方米,该部分无报建手续。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的房屋给予建安成本补偿,不予安置,建安成本补偿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混合结构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得17836元(12.74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7836元)。

  4.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5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共计为75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125㎡×15元/㎡/月=1875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5.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105.61㎡×400元/㎡=42244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105.61㎡×1200元/㎡=126732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给予5人×5万元/人=2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105.61㎡×800元/㎡=84488元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96.56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53平方米,补偿面积为9.05平方米(9.53平方米×95%=9.05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105.61平方米。经评估,该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483694.00元,扣除该户宅基地面积59㎡所占的安置补偿费用11637.75元(宅基地面积0.0885亩×131500元/亩),最终被征收人可得房屋补偿费用为472056.25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50.8254平方米,约为0.226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6780元(0.226亩×3万元/亩=6780元)。另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26亩×1.5万元/亩=3390元奖励。

  3.经实测并经核查,被征收房屋2007年7月1日后新建建筑面积12.74平方米,该部分无报建手续。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的房屋给予建安成本补偿,不予安置,建安成本补偿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混合结构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得17836元(12.74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7836元)。

  4.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5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共计为75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面积105.61㎡×15元/㎡/月=1584.15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助费4752.45元。

  5.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105.61㎡×400元/㎡=42244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105.61㎡×1200元/㎡=126732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给予5人×5万元/人=2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105.61㎡×800元/㎡=84488元奖励。

  四、本公告公布后七个自然日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上述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协调;协调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颜先生,电话:39053149,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2年1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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