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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福建-泉州-石狮市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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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Z05131-2500-2022-00003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石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狮住建规〔2022〕1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28
标 题: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8 17:14

 

各相关股室、下属各单位,辖区各企业:

  现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效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股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石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效率工作方案

  

  为提升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泉州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加速工程项目落地开工,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改革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市场主体感受为导向,聚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短板弱项,细化分类、精准施策,打通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打造“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高效便捷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机制,力争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全市新建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本方案“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已完成工程建设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工程施工图已由建设单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完成)的社会投资项目。

  三、改革措施

  (一)施工许可实行分阶段申请审批模式

  推行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主要分为:

  1.分三个阶段: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桩基工程”“±0.000以上工程”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分两个阶段:可将三个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和“桩基工程”合并办理,即按“桩基工程”、“±0.000以上工程”两个阶段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

  3.不分阶段:可直接申请办理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桩基工程”“±0.000以上工程”三个阶段直接合并申请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范围再扩大

  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规模和项目类别进一步扩大,主要调整为:

  1.将“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标准厂房、普通仓库”调整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标准厂房、普通仓库”;

  2.将建筑项目类别由原“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标准厂房、普通仓库”调整增加“办公及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加的“办公及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办公和公共服务设施仅限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文件中所认定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承诺。

  (三)探索BIM、CIM技术应用

  对标先进城市,借鉴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适时探索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设计且用CIM(城市信息模型)系统自动审图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采用注册建筑师负责制,免于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四)推行同步受理并联审批模式

  实行统一受理、审批、办结模式,将企业涉及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消防设计审核”等原施工许可审批办理前置事项,转变为办理施工许可时的并联审批事项,由原本各自审批共计8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办结,做到同时受理快速办结,提升并联审批时效。

  (五)调整优化联合竣工验收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确认”的四个统一验收方式。在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同步上传申报材料和竣工图纸,申请联合竣工验收。

  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并通知联合竣工验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相关职能部门在现场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提交本部门竣工验收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统一领取。竣工验收备案前按规定开展档案专项验收,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批后核查

  落实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项目,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市住建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1.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在停工整改期内仍继续施工或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列入石狮市信用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该申请人的其他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分阶段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后。由市住建局进行项目监督,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建设情况与申请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以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施工、管理。市住建局负责进行项目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同时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附则

  (一)本方案由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及我市试行期间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附件:1.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的实施细则

   2.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的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和内容

  石狮市范围内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在同一施工总承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分三个阶段: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桩基工程”“±0.000以上工程”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两个阶段:可将三个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和“桩基工程”合并办理,即按“桩基工程”、“±0.000以上工程”两个阶段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不分阶段:可直接申请办理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桩基工程”“±0.000以上工程”三个阶段直接合并申请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手续办理要件

  (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

  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要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7.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0.《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承诺书》。

  (二)“桩基工程”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

  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要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8.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0.000以上工程”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

  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4.施工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8.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施工许可证手续办理流程

  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对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核合格后,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的内容:“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我市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项目申报时需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由市住建局进行项目监督,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建设情况与申请内容不符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受过行政处罚和违背诚信的企业,2年内不得提出分阶段办理开工许可证的申请。

  

  附件: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承诺书

 

  附件 

  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承诺书

  

  (建设单位全称)现对(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开工许可做出如下承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如因我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调整、设计方案变更,导致“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变更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的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依托社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当日核发。

  二、实施原则

  自愿申请,信守承诺。以项目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由申请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承诺,申请人自行承担未按承诺进行建设生产的风险和损失。

  三、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社会投资中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办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施工许可申报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已完成工程建设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工程施工图已由建设单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完成)的社会投资项目。目前适用以下类型:

  项目规模及类别

  (一)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标准厂房、普通仓库;

  (二)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公共服务设施。办公和公共服务设施仅限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三)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文件中所认定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承诺。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被列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二)申请人因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被行政审批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人被行政审批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五)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办理流程

  (一)准备工作

  1.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已完成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并送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提前完成相关工作。其中:

  (1)属《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可免于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不属免于施工图审查但属于适用范围内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出具《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及批后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相关承诺书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要件。(申请告知承诺的,联合出具的《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连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

  3.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资金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措施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4.2021年7月15日起,取消工业项目生产性建筑的人防手续办理,优化为规划方案会审时直接明确及由审批窗口根据申报材料直接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审批系统,按要求上传《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表》(详见附件)和其他申请材料。

  (三)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四)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五)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于每周定期向石狮门户网站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六、批后核查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一)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在停工整改期内仍继续施工或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列入石狮市信用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该申请人的其他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事中事后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施工、管理。市住建局负责进行项目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同时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内容根据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及我市试行期间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适用本通知。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附件:1.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书、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表

   3.“告知承诺制”(试行)项目范围清单

   4.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流程图

  

  附件1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泉州市营商环境提升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12号)精神、《泉州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工审办〔2020〕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泉建审批〔2021〕45号)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泉建审批〔2021〕99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原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号)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3.已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

  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4.施工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8.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上述第1-10项材料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承诺书一并提交审批系统。

  (二)申请告知承诺的,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承诺事项。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审批系统,按要求上传《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表》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一周之内,在石狮门户网站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住建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补充的材料,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石狮市信用黑名单。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承诺书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兹有工程项目(名称),由(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一篇共同承诺

  根据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告知承诺”适用范围,本工程属“(具体类型)”工程,可适用告知承诺。

  该项目不属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现甲乙双方共同承诺: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篇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诺: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用于施工现场的图纸从该系统中打印生成,能确保各阶段图纸一致性。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停工整改,并承担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内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三篇:勘察/设计单位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承接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无违反强制性标准;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达到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如违反承诺,我单位自愿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表

材料

序号

要素

是否

具备

承诺时限

施工

许可

申请

材料

情况

1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4

施工合同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

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8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

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申请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法人(签字/章):

承诺单位(名称/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告知承诺制”(试行)项目范围清单

建筑物性质

用途限定条件

位置

建筑规模和形式

办公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

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未位于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等生态保护红线和文物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风貌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未位于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区域;未涉及生态公益林;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名树30米范围内。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仅限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公共服务

设施(含变配电工程)

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

小型普通仓库、厂房

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附件4  

  建筑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业务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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