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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百倍百货超市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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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市监处罚〔2022〕6号

当事人:靖西市百倍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MA5QKYT73K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XXXXXX

经营者:苏红霞,女,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XXXXXXXXXXXX,户籍地址:广西靖西市XXXXXXX号,联系地址:广西靖西市新靖镇XXXXXXXX,联系电话:181XXXXXXXX。

2022年1月20日,靖西市烟草专卖局将靖烟移〔2022〕第7号案件移送本局处理,经对移送材料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3日注册成立靖西市百倍百货超市,未向靖西市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卷烟放在超市货柜对外销售。于2022年1月18日,靖西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其超市进行检查时,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其销售的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被查获卷烟的品种、规格及数量如下:真龙(美人香草)2.6条、真龙(海韵)0.9条、软盒真龙(鸿韵)10.6条、真龙(软祥云)16.7条、真龙(珍品)20.6条、真龙(状元)2.9条、真龙(起源)15.3条、真龙(致青春)1条、真龙(轩云)1.6条、真龙(凌云)3.6条、黄金叶(乐途)1条、红塔山(经典100)4.1条、红塔山(经典1956)2条、芙蓉王(硬)1.7条、云烟(紫)1.4条、双喜(经典1906)0.9条、娇子(硬盒)1条、云烟(硬云龙)1.1条、玉溪(84软盒)10.1条。上述卷烟共19个品种99.1条,货值金额为16584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已售出的卷烟无法统计,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采纳靖西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清点的卷烟数量和核算的金额,并经当事人核对认可,违法经营额为165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卷烟配送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靖烟移〔2022〕第7号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相关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2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2〕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当场提出不要求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自愿放弃此权利,并要求提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门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捌佰零玖元叁角陆分(¥:4809.3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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