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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所在地区: 甘肃-平凉-灵台县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元宵节期间安保工作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广场、公园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执法部门要予以清理。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乡镇政府、各居民社区、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灵台县公安局

  灵台县市场监管局 灵台县城管执法局

  2022年2月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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