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德丰餐饮店发3批次不合格食品 风险...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宁乡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8日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德丰餐饮店发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3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德丰餐饮店经营的牛蛙中恩诺沙星项目、豇豆中甲基异柳磷项目、油炸花生米(自制)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德丰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牛蛙、豇豆和油炸花生米(自制)。经立案调查,宁乡德丰餐饮店于2021年10月7日在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香山社区人民中路杉木桥市场D栋E18号的宁乡秦浩冻货经营部以7元/斤价格购入散装花生米10斤,2021年10月18日从宁乡市玉潭镇农贸大市场(杉木桥农贸市场)的宁乡周志国水产品店(渔人湾水产海鲜批发)以9元/斤的价格购进牛蛙13斤;从该市场115-116号的黄和平(个体工商户)处以5元/斤的价格购进豇豆5斤,后由该店厨师在经营场所内将上述产品加工后用于餐饮经营;经检验,上述牛蛙、豇豆、“油炸花生米(自制)”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1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宁乡德丰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宁乡德丰餐饮店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通过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宁乡德丰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豇豆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五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5.8元;对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自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四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25.4元)上缴国库。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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