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茶场被罚50000元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金东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8日 |
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金东旭 邬乐婷
本报讯 日前,我区一茶场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罚50000元。
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场生产销售的茶叶,原料来自承包的茶山。加工完成后,大部分茶叶以初级农产品(茶叶初加工)形式直接销售,部分精加工的茶叶经过分装后出售,但该茶场没有办理分装产品所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我们使用的都是正规包装和注册商标的,也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吗?”茶场负责人对此表示疑问。执法人员解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中,茶叶以初级农产品(茶叶初加工)的形式销售,的确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但食品生产并非仅指精制加工和掺兑各种药物、添加剂,分装茶叶也是食品生产行为,以预包装形式生产同样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该茶厂被罚50000元。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分装是食品生产行为,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应引起重视,提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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