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四川-乐山-金口河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8日 |
乐金市监处罚〔2021〕51111321000054号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云山高粱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3MA67E9128T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团结街2号
经营者:费治荣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乐山市金口河区团结街2号的乐山市金口河区云山高粱酒坊进行抽检。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H0211288ZJ),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总酸项目不符合 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乐山市金口河团结街2号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23日抽检的该批次高粱酒为当事人于2021年5月22日自己生产酿造的。2021年10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高粱酒检验报告(SH0211288ZJ),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当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方式方法、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产品复检要求,且该批次产品已经售完。当事人的行为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费治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1年9月23日抽样检验现场照片6张,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高粱酒进行抽检的现场情况。
3.2021年10月2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检验报告(SH0211288ZJ)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2021年11月1日对费治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1〕511113210000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从轻的行政处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图片附件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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