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行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
| 所在地区: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25日 |
近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依照规定应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一律不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相关证明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明确了八项证明事项以及声明承诺方式、证明材料核查方式、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和证明材料核查主体。
推行资格条件书面承诺书
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事项清单》将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文件明确为:一是供应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二是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证明;三是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四是供应商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前四项证明事项声明承诺方式为书面承诺书,第五项为书面声明。证明材料核查方式均为现场不核验,供应商对承诺或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简化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落实‘减证降负’要求,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
推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需网上查验证明材料
《证明事项清单》第六项是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声明承诺方式为书面声明,证明材料需要现场网上检验,招标采购由采购单位核验;非招标采购由评审专家核验。
《证明事项清单》第七项是供应商所属企业类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及是否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八是供应商未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投标人,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此二项声明承诺方式均为书面声明,证明材料现场不核验,供应商对声明内容真实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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