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号

当事人:容县松山亚光酒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LYDJE1F

食品经营许可证:JY24509210051477

经营场所: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大山口河边街16号

经营者:梁务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2021年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任务有关要求,2021年10月1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容县松山亚光酒家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抽样基数为10个的碗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XS322109605)。经抽样检验,该碗样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2005年3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容县松山亚光酒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又于2020年4月10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所核准的经营地址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大山口河边街16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1年10月1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根据2021年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任务有关要求,对容县松山亚光酒家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抽样基数为10个的碗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XS322109605)。经抽样检验,该碗样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验结果为0.019mg/100cm2。该碗样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碗样品的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碗样品的检验报告(NO:GXS32210960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1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日止,当事人已将所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的10个碗全部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梁务光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2〕14-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4?

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附件e 其他s 其他e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