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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7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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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7号

当事人:容县容州恒祥五金化工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LXCT61M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北大街75-3号

经营者:张伟坚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1]43号}文件工作安排,对当事人位于容县容州镇北大街75-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3个品种燃气热水器和9个品种的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款标准和《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款标准,其中燃气热水器未按照《GB6932-2015 5.2.2.8.1》款标准所要求应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部件,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的要求灶具每一个燃烧器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3个品种4台燃气热水器和9个品种的燃气灶具12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伟坚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取得字号名称为容县容州恒祥五金化工商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所核准的经营地址容县容州镇北大街75-3号从事家用电器销售。2021年7月开始,当事人从玉林市经销商购进9个品种的燃气灶具和4个规格的燃气热水器在经营场所销售,其中购进的品种、规格、进销价格为“万宝牌”(型号JZY)燃气灶3台,进货价每台30元,销售价每台60元;“多灵牌”(型号T11)燃气灶1台,进货价每台30元,销售价每台63元;“解放牌”(型号3106)燃气灶1台,进货价每台25元,销售价每台55元;“双喜牌”(型号JZY-A)燃气灶1台,进货价每28元,销售价每台58元;购进“桂夫人牌”(型号JZ20Y.1-968)燃气灶2台, 进货价每27元,销售价每台58元;购进“火焰鸟牌”(型号JZY-1)燃气灶1台、进货价每台45元,销售价每台80元;购进“WANGYINGHUA(樱花)牌”(型号JZY-B01)燃气灶1台,进货价每台50元,销售价每台90元;购进“万家乐牌”(型号QJ-158BA)燃气灶1台,进货价每台105元,销售价每台178元;购进“多田牌”燃气灶1台,进货价每台138元,销售价每台228元;购进“万家乐牌”(型号8.5L)燃气热水器1台,进货价每台230元,销售价每台320元;购进“万家乐牌”(型号6.5L)燃气热水器1台,进货价每台110元,销售价每台260元;购进“YINGJU牌(樱花)”(型号6L)燃气热水器1台,进货价每台95元,销售价每台178元;购进“统帅牌”(型号6.8L)燃气热水器1台,进货价每台110元,销售价每台218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销售的3个品种燃气热水器和9个品种的燃气灶具不符合GB6932-2015 5.2.2.8.1款标准及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其中燃气热水器未按照GB6932-2015 5.2.2.8.1款标准所要求应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部件,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的要求灶具每一个燃烧器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以上销售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至2021年11月19日止,当事人销出以上燃气灶8台,尚未销出的3个品种燃气热水器4台和9个品种的燃气灶具12台已被我局依法扣押,以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共计2538元,违法所得2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提取当事人进货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事实;

4、对当事人张伟坚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至查获之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及销售以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货值是2538元的事实;

5、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当事人经营者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6、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尚未销出的3个品种燃气热水器4台和9个品种的燃气灶具12台予以扣押的事实。

2022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案〔2022〕27-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认真整改,且没有收到涉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相关投诉,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销出的3个品种燃气热水器4台和9个品种燃气灶具12台;

2、没收违法所得254元;

3、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254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单到我局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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