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9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6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9号
当事人:广西容县彤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13577H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238号(紫楹堂右边)
法定代表人:刘金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509210051718
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玉林市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监测到的涉嫌违法线索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238号(紫楹堂右边)广西容县彤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该公司的网店网址搜索到该公司的天猫网店,发现该公司网上销售的“黄小豆杂粮”的网页中标有以下字样“适度包装 包装设计专利归本公司所有 侵权必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专利证书相关证明。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产品推介宣传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设计称为专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设计误认为是专利设计的假冒专利。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从广东省深圳市变更到容县至2021年12月1日案发时止,一直在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238号(紫楹堂右边)从事食品网上销售活动。该公司的网店名称是“彩虹盒旗舰店”,涉案的“黄小豆杂粮”是从2021年7月开始上架销售,是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枣曹路山家林红绿灯处北侧68号山东谷舍生香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公司在售的“黄小豆杂粮”没有库存,是消费者在该公司网店下单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发货,没有进货记录,进货价是40元/份,每份含量是2.5千克,共10小包,250克/包。涉案的“黄小豆杂粮”销售价是45.51元/份,因为消费者有优惠券或者是用淘金币抵扣,所以每个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不一样(销售记录显示),该公司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案发时止,共销售“黄小豆杂粮”28份,其中退货5份,退款85.38元,实际销售23份,营业额是752.99元,共获得利润94.09元。该公司网店“黄小豆杂粮”的网页图片是由供货商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该公司收到图片后再发布到该公司的网店,进行销售“黄小豆杂粮”,“黄小豆杂粮”的外包装设计没有申请专利,没有获得专利证书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五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提供的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销售记录一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2-3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其销售的“黄小豆杂粮”豆产品包装设计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其推介“黄小豆杂粮”的网页上标注“包装设计专利归本公司所有 侵权必究”的行为,属于在产品推介宣传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设计称为专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设计误认为是专利设计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09元;
2.罚款人民币280元(大写贰佰捌拾贰元)。
以上两项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74.09元(大写叁佰柒拾肆点零玖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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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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