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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54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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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54号

当事人:广西惠万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077120326G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509210058571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车站西路登高商住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春莲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C212100191),报告显示2021年10月15日抽检广西惠万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正销售的开心果(生产厂家: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3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3月15日),经抽样检验,该批开心果检验项目中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由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同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照片,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涉案开心果销售记录等等材料,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20日、2021年4月15日从玉林市富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共购进购进15包开心果(生产厂家: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3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3月15日),并将此批次的开心果放置于当事人位于容县容州镇车站西路登高商住楼一楼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进行销售,上述开心果购进价格为9.5元/包,销售价格为12元/包。2021年10月15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正销售的上述开心果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开心果检验项目中的霉菌实测值为35CFU/g,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指标≤25CFU/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17日将上述开心果批次的检验报告(No:SC212100191)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开心果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销售上述批次开心果的货值金额为180元(含抽样部分),获违法所得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开心果进货单、销售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2〕1-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检验项目中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开心果行为属销售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开心果进行了进货查验,提供了涉案开心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及涉案开心果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且出厂检验报告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是合格,并保存相关凭证,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开心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5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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