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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24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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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24号

当事人:广西容县界南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P263K9P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石头镇石头圩

法定代表人:夏荣昌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1]43号}文件工作安排对当事人位于容县石头镇石头圩的广西容县界南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5个品种燃气热水器和1个品种的燃气灶具分别不符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款标准和《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款标准。其中燃气热水器未按照GB6932-2015 5.2.2.8.1款标准所要求应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部件,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的要求灶具每一个燃烧器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5个品种86台燃气热水器和1个品种的燃气灶具1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夏荣昌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取得名称为广西容县界南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所核准的经营地址容县石头镇石头圩从事家用电器零售。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玉林经销商送货购进5个品种的燃气热水器和1个品种的燃气灶具在经营场所销售,其中购进的品种、规格、进销价格为深圳市欢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广东欧派B100家用煤气热水器1台(型号:7L JSD14-B)进货价每台260元,销售价每台299元;中山市东凤镇鹰凰电器燃具厂生产的奔腾(广东)86数显煤气热水器1台(型号:7.5L JSD14-7.5),进货价每台320元,销售价每台375元;中山市百仕宝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乐(中国)Q51钛黑数显热水器1台(型号:JSD13-A),进货价每台480元,销售价每台610元、百乐(中国)Q1煤气热水器2台(型号:JSD15-A),进货价每台320元,销售价每台350元、百乐(中国)Q57数显煤气热水器1台(型号:JSD15-A),进货价每台470元,销售价每台650元;灿和(出口品)CO66家用煤气灶(单炉)1台,进货价每台75元,销售价每台95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5个品种燃气热水器和1个品种的燃气灶具分别不符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款标准和《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款标准。其中燃气热水器未按照GB6932-2015 5.2.2.8.1款标准所要求应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部件,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的要求灶具每一个燃烧器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以上销售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至2021年12月16日止,当事人尚未销出以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尚未销出的5个品种燃气热水器6台和1个品种的燃气灶具1台已被我局依法扣押。以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共计27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事实;

3、对当事人夏荣昌的询问笔录1份、广西容县界南农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梁遗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至查获之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及销售以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货值是2729元的事实;

4、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当事人经营者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5、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尚未销出的5个品种燃气热水器6台和1个品种的燃气灶具1台予以扣押的事实。

2022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案〔2022〕17-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认真整改,且没有收到涉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相关投诉,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销出的5个品种燃气热水器6台和1个品种的燃气灶具1台;

2、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单到我局执法大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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