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修订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34号)政策解读
| 所在地区: | 青海--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22日 |
一、《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9年4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高法等十部门印发《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发布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加强信用归集、将严重不良行为企业纳入“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等措施,企业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近年来,国家层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等一系列制度,而我省《信用管理办法》一些条款与国家制度不一致,如信用修复、黑名单制度等,需要进一步与国家的政策进行衔接。同时,原《信用管理办法》在经过三年的运行,特别是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分值设置不合理、一些加分项无上限分值过高等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近两年建筑业新业态、新技术发展迅速,如智能建造、BIM应用、绿色施工等,需要政策进行鼓励,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信用管理办法》共八章51条,较原来增加了1章9条。
(一)增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章节。明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进行了明确。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进行了调整。将原来信用评价A、B、C、D四个等级,修改为A、B、C三个等级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参照国家政策将不良信用信息划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并根据分类对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进行了细致的划分,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3年,其余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1年,利于信用信息管理。
(四)增加不良信用实行信用修复制度。增加不良信用信用修复条款。同时明确,信用修复后并不改变信用评价结果。有序开展信用修复,引导和鼓励失信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五)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根据《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青政务〔2020〕34号)精神,统一联合考核,统一结果发布。
(六)对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对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部分加分项设置了加分上限,如,社会公益信息加分最高得5分;二是增加了部分加分项目,如,积极运用BIM技术、结构减隔震等技术且获得十项新技术认定的,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工程总承包等方式实施的,每项加2分;三是调整和增加了部分扣分项,如,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分项由原来的10分,调整为扣15分;再如,不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执行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要求、未录入进统计部门企业名录库的进行了信用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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