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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目录

所在地区: 四川-绵阳-北川县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目录

共31项: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17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2021年)

权力类型

序号

权力名称

行政许可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3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4

教师资格认定

5

校车使用许可

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8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行政处罚

1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2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3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4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5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6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7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8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9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10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11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12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13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14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15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16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17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行政确认

1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行政检查

1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行政奖励

1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2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其他行政权力

1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2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  力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示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等。”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对受理的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将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结果及其他基本办学信息向社会公告。”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  力

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3〕84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休学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满后,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复学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复学变更。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3〕84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休学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满后,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复学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复学变更。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  力

事项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  力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论通知本人。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人事股 联系电话:4823643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  力

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二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第七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安全办 联系电话:482233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  力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0号)第32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6号)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二)经营机构名称;(三)经营场所地址;(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六)许可期限。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目前暂停)

权  力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国办发〔1999〕77号);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5.《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  力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办学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2条第1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32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人事股 联系电话:4823643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20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人事股 联系电话:4823643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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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99号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计财股 联系电话:482325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党委办 联系电话:482399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59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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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60条 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党委办 人事股 联系电话:4823998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诀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诀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卫艺股 联系电话:4823643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诀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招办 联系电话:482168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县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县(室)吸烟。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县(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体育馆:是指2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3.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4.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5.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7.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8.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体育馆:是指2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位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0 号2009年8月30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2013年2月21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0号)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责任:成立教师资格审查小组,根据规定程序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通过复核评议,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送达责任:变更文件及许可证送达当事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县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县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县,指派督学对责任县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县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指派督学对乡镇人民政府、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导。

2.处置责任:督导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

3.信息公开责任: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第13条第2款: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第14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督导室 联系电话:4821969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  力

事项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的帮助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培训少数民族人员的师资人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倡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照顾,对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教师到边远乡镇从事教育工作,福利待遇从优

3、北川羌族自治县教师奖教办法北府办发〔2014〕17号

4、依据上级部署决定开展、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学校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呈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下发通知各学校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各学校(单位)进行民主推荐,经学校(单位)集体研究后,推荐拟表彰人选,并将拟表彰人选在本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县教育部门对各学校审核上报的拟表彰人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拟表彰人选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

4.表彰责任:县教育部门将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表彰人选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教育部门制发表彰决定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关于推荐评选县级优秀校(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师风先进个人的通知》(据情况而定)。县教体局党委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局党委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进行表彰。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人事股 联系电话:4823643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  力

事项名称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主席令第55号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四川省体育条例》2007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草拟县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体育工作者)、先进单位表彰实施方案,呈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下发通知各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单位进行民主推荐,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推荐拟表彰人选,并将拟表彰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体局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县教体局对各单位审核上报的拟表彰人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拟表彰人选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

4.表彰责任:县教育部门将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表彰人选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教育部门制发表彰决定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四川省体育条例》2007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3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  力

事项名称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实施依据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16〕19号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责任:根据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换发办学许可证。

3.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教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4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 单

序 号

3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  力

事项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责任:根据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3.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因城乡规划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返还后再行拆除。

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12345

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体育股 联系电话:482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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