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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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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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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藤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应遵循功能优化、公共优先、支持产业及促进实施等原则。

(一)功能优化,应有利于优化片区功能,着力提升城市品质,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

(二)公共优先,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优先保障并支持各类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产业,应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产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四)促进实施,应有利于推动规划的整体实施,实现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与经营性用地的同步实施。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以调整:

(一)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

(二)经论证不能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

(三)以国有出让、集体流转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已供地的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地调整用地性质或提高总计容建筑面积,符合国家、自治区、梧州市政策项目除外;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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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控规调整分类

第五条?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和微调两类。

第六条?重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县、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范围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存在较大缺陷,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

(三)功能布局调整的面积占控规50%以上,或总面积在100公顷以上;

(四)改变用地性质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绿地率;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调整;

(六)“黄线”“绿线”“紫线”“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调整。

第七条?控规微调是指遵循“保障公益设施、支持产业发展、平衡建设总量”的原则,对控规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地布局调整

1.地块置换:土地出让前,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不增加居住人口、不降低公益性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且满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地块位置置换;

2.边界微调:在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地块边界的微调。

(二)其他指标调整

3.对控规已批复或已出让地块调整建筑高度;

4.设施位置调整:在不降低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附设设施位置。

(三)规划控制线调整

5.规划道路调整:增加规划道路;城市支路在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不降低可实施性的前提下,调整道路线形、宽度、竖向等;在满足片区交通组织要求的前提下,因引入大型企业需将工业仓储用地合并使用,可酌情取消城市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

6.地块控制线调整:减少建筑红线退缩距离,调整后符合技术规范,不影响相邻地块日照采光,且满足供电、防洪、水源保护及消防等安全控制要求;

7.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调整:在不影响系统功能、不改变规划控制线等级和走向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调整地块控制线等规划控制线。

(四)依许可调整

8.在不增加居住和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根据有效的证书(包括规划、国土证书)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性质符合兼容性调整。

第八条?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所编规划可以视同为论证报告,可以在规划报批阶段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位调整方案,按程序一同报批,提高规划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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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控规调整的程序

第九条? 属于控规重大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主体、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控规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体对调整论证方案进行公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修改后,组织编制主体编制调整草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再将调整草案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调整成果予以公布。

第十条?控规微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组织编制主体编制控规调整草案,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涉及邻避设施的,组织编制主体应将调整草案征求他们的意见。控规调整草案应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调整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应当建立控规调整档案,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县建设规划审查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意见等及有关电子文档,必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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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藤县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①“公益性用地”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A33)、政府机关办公用地(A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2)中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教育科研用地(A3)、文物古迹用地(A7)、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用设施用地(U)。

②“经营性用地”指居住用地(R)(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性住房)、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及含上述用地的混合用地。

③“邻避设施”指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火葬殡仪等有一定危险性与污染性、容易引发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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