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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所在地区: 青海-西宁-大通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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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住建部相关文件的需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2020年4月1日公布,6月1日正式实施,部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审验工作实操的需要。虽然住建部先后印发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等相关文件,但根据调研情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仍然对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场评定的程序、档案管理、备案抽查工作存在不明确、不规范等情况,本细则作为51号部令在我省实施的具体规定,可以将51号部令中未明确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并且解决在51号部令实施后,个别条款内容未能和实际操作有机衔接的问题,保证我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思路一致。

二、起草过程

厅勘察设计处、建管处在充分收集各相关省份先进做法的基础上,2021年5月14日至18日,赴西宁市大通县、东川工业园区、海东市、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研了解各地消防审验工作开展情况,深入查找消防审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倾听了各地对出台文件的相关诉求和建议,8月完成《细则》初稿,9月中旬征求相关厅局及11个市、州、园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共征集意见22条。10月初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审议稿。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41条,主要分为总则、责任与义务、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以及相关的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包括: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验权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使用、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等内容。第二章责任与权限共6条,主要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在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方面的主要责任与义务等内容。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共7条,主要包括:消防设计审查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图审机构的技术审查要求、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条件、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限等内容。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是进行消防查验合格后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规定了需要提供的资料、主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及时限、现场评定相关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要求等内容。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共5条,主要包括: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备案提交材料要求、备案及抽查流程及时限、抽查比例等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包括:“未审先建、未验先用”的规定、专家库的管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质量安全过程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资料的归档要求和火灾调查等内容。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细则中用词含义解释、实施时间和兜底条款等内容。附件主要包括:消防设计文件内容、消防查验报告、竣工图纸目录及主要内容、现场评定记录表和档案管理目录等内容。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明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权限问题。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消防审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权限并未进行细化,本细则明确了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县(市、区、行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备案及备案抽查工作,且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分级管理权限。

(二)关于明确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问题。为了解决各地针对房建、市政以外的29类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在本细则中明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具有专业甲级或行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相应能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上级部门同意后,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前应组织消防查验,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上级部门应组织各方主体和专家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报告,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消防验收。

(三)关于明确消防工程施工过程监管问题。在消防审验职能划转之前,施工阶段的消防专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原本由消防部门独立监管,但在职能划转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后,专项专业施工项目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因此,本细则明确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房建、市政类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全过程日常质量安全监督。

(四)关于明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问题。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省级主管部门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根据我省各地实际情况,参考全国各地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本细则明确了四类工程项目的备案抽查比例,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区域火灾危险性实际情况细化抽查比例。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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