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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陆川县 发布日期: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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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都农(种子)罚1号都农(种子)罚2号都农(肥料)罚1号都农(肥料)罚2号

Sheet 1: 都农(种子)罚1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填报人:卢运表电话:13907885139 填报日期:2022年2月28日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名称代表人
都农(种子)罚〔2022〕1号广西壮乡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鹏玉161”玉米杂交种子案广西壮乡种业有限公司91451228MA5NNU0H3F(1-1)韦作义广西壮香种业有限公司接受广西先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销其玉米杂交种“鹏玉161”,共进货50件。2022年1月13日,我局农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例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在都安县安阳镇翠屏路130号发现广西壮香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鹏玉161”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为滇审玉米2019108号,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引种备案公告文号。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该公司销售的“鹏玉161”玉米杂交种子14包〔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滇)农种许字(2019)第0003号,净含量:1kg/包〕先行登记保存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种子标签、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种备案公告。查明该玉米杂交种子仅通过云南省品种审定,未经过国家级审定,通过了(桂)引种备案公告,但外包装引种信息没有标注。2022年1月13日广西壮香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1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作义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销售登记复印件、广西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2020年第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种备案公告及外包装袋标有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桂)引种[2020]第1号、黔引种2020第076号的“鹏玉161”玉米杂交种子1包(1100克/包)。无法提供“鹏玉161”玉米杂交种子14包〔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滇)2019)第0003号,净含量:1kg/包〕先行登记保存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信息的有关说明内容。执法人员对韦作义进行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检查当日该公司有14包该批次“鹏玉161”〔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滇)农种许字(2019)第0003号,净含量:1㎏/包〕玉米杂交种子未售出,货值980元,已售出16包,货值1120元。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罚款贰仟壹佰元(2100·00)整如期履行。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2月21日。
处罚依据:1、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之规定。2、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章第一节第九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应对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期限十五日。

Sheet 2: 都农(种子)罚2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填报人:卢运表电话:13907885139 填报日期:2022年2月28日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名称代表人
都农(种子)罚〔2022〕2号蓝红星经营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杂交种子案都安地苏红星农资店92451228MA5MA6JM8Y 1-1蓝红星蓝红星接受广西壮香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销其玉米杂交种“鹏玉161”,共进货4件。2022年1月13日,我局农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例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在都安县地苏镇新苏社区向阳街供销社发现蓝红星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鹏玉161”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为滇审玉米2019108号,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引种备案公告文号。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该公司销售的“鹏玉161”玉米杂交种子52包〔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滇)农种许字(2019)第0003号,净含量:1kg/包〕先行登记保存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种子标签、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种备案公告。查明该玉米杂交种子仅通过云南省品种审定,未经过国家级审定,通过了(桂)引种备案公告,但外包装引种信息没有标注。2022年1月13日蓝红星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1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红星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销售登记复印件、广西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2020年第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种备案公告及外包装袋标有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桂)引种[2020]第1号、黔引种2020第076号的“鹏玉161”玉米杂交种子1包(1100克/包)。无法提供“鹏玉161”玉米杂交种子52包〔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滇)2019)第0003号,净含量:1kg/包〕先行登记保存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信息的有关说明内容。执法人员对韦作义进行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检查当日该公司有52包该批次“鹏玉161”〔审定编号:滇审玉米2019108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滇)农种许字(2019)第0003号,净含量:1㎏/包〕玉米杂交种子未售出,货值4640元,已售出8包,货值560元。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罚款贰仟壹佰元(2100.00)整如期履行。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2月21日。
处罚依据:1、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之规定。2、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章第一节第九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应对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期限十五日。

Sheet 3: 都农(肥料)罚1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填报人:卢运表电话:13907885139 填报日期:2022年2月28日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名称代表人
都农(肥料)罚〔2022〕1号王学良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91450922MAA79UG986钟泽秋2022年2月18日,本局农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停在都安帝豪宾馆门前的小货车(桂K8977G)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车上有34包标称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颗粒肥(龙腾天下19-19-19、净含量:40kg)产品,属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当事人确实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停在都安帝豪宾馆门前的小货车(桂K8977G)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车上有34包肥料。肥料包装袋正面标注有:(龙腾天下19-19-19)复合颗粒肥、净含量:40kg、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原第二水泥厂)、电话:0775―7021230、执行标准:Q/450922JMD001-2021、N≥5;背面标注有:(龙腾天下19-19-19)复合颗粒肥、产品特点、用法用量等;包装袋正反两面都没有标注登记证号;包装袋内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5日及使用方法指南。我局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车上的34包肥料先行登记保存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院内。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肥料标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信息网-肥料登记网站及查询农查查网站也找不到该肥料的登记证号。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书。2月19日当事人到执法大队协助调查时,提供了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未能提供(龙腾天下19-19-19)复合颗粒肥登记证号相关材料,当事人也当场承认,已与业务员联系过,承认未能提供(龙腾天下19-19-19)复合颗粒肥肥料登记证号。执法人员对王学良进行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检查当日当事人车上有34包标称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颗粒肥(龙腾天下19-19-19、净含量:40kg)产品,进货价70元/包,货值2380元。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之规定,该肥料也不属于免予登记的产品。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肥料;2、罚款贰仟玖佰伍拾元(2950.00元)整如期履行。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2月24日。
处罚依据:1、当事人销售(龙腾天下19-19-19)复合颗粒肥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施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2、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章第四节第四十三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涉案肥料未销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王学良充分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期限十五日。

Sheet 4: 都农(肥料)罚2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填报人:卢运表电话:13907885139 填报日期:2022年2月28日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名称代表人
都农(肥料)罚〔2022〕2号王振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91450922MAA79UG986钟泽秋2022年2月18日,本局农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停在都安帝豪宾馆门前的小货车(桂K981Q9)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车上有41包标称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颗粒肥(药多富18-18-19、净含量:40kg)产品,属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当事人确实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停在都安帝豪宾馆门前的小货车(桂K981Q9)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车上有41包肥料。肥料包装袋正面标注有:(药多富18-18-19)复合颗粒肥、净含量:40kg、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原第二水泥厂)、电话:0775―7021230、执行标准:Q/450922JMD001-2021、N≥5;背面标注有:(药多富18-18-19)、产品特点、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包装袋正反两面都没有标注登记证号;包装袋内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5日及使用方法指南。我局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车上的41包肥料先行登记保存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院内。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肥料标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信息网-肥料登记网站及查询农查查 网站也找不到该肥料的登记证号。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书。2月19日当事人到执法大队协助调查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未能提供(药多富18-18-19)复合颗粒肥登记证号相关材料,当事人也当场承认,已与业务员联系过,承认未能提供(药多富18-18-19)复合颗粒肥肥料登记证号。执法人员对王振进行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检查当日当事人车上有41包标称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颗粒肥(药多富18-18-19、净含量:40kg)产品,进货价70元/包,货值2870元。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之规定,该肥料也不属于免予登记的产品。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肥料;2、罚款贰仟玖佰伍拾元(2950.00元)整如期履行。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2月24日。
当事人销售(药多富18-18-19)复合颗粒肥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施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2022年2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都农(肥料)告〔2022〕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当事人车上有41包肥料,进货价为70元/包,货值金额为287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章第四节第四十三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涉案肥料未销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王振充分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章第四节第四十三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肥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元整(¥2950.00元)罚款期限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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