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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靖西云洁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酒精度与标签不符的瓶装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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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靖西云洁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348487032N

住所:靖西市新靖镇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洁,女,壮族,广西靖西市XXXXXXXXXX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1XXXXXXXX

2021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桂市监办发〔2021〕15号文件有关要求对广西靖西云洁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归顺醇玉米酒”(产品名称:归顺醇玉米酒,规格型号:酒精度2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9/02/0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1月9日,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SP2021284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本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1年11月30日,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将备样品送至南宁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21年12月17日,本局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将复检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复检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9日生产了批号为2019/02/09的“归顺醇玉米酒”共470瓶,标签标示酒精度为22%vol,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1日对该批次的“归顺醇玉米酒”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酒精度实测值为25.4%vol;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检验验结论为:“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酒精度实测值为24.5%vol。依据《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的标准,该批次玉米酒的标准指标酒精度为21.0-23.0%vol,经两次检验,实际酒精度均不在指标范围之内。

另查明,该批次“归顺醇玉米酒”生产成本包括:一.玉米700斤x1.5元/斤=1050元,酒曲2包x20元/包=40元,玻璃瓶470个x2元/个=940元(包括瓶盖和标签),纸箱79个x1元/个=79元,水电煤费用约300元,人工费约300元;二.税点40%,470瓶x12元/瓶x0.4=2256元,总生产成本为4965元,每瓶的生产成本费用为10.56元;销售价为12元/瓶,其中执法人员抽检样品用了4瓶,支付样品费48元,当事人自用2瓶,其余464瓶未销售,已被本局查封。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640元,违法所得为5.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现场图片、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成品入库登记》、《产品销售记录》、《2019.02.09批次生产成本》、《出厂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陈云洁和蒋培凡《居民身份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盖章或签名认可。

本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1〕49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的“归顺醇玉米酒”经抽检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不合格的产品未对外销售,企业现已停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本着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上缴国库;

2.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归顺醇玉米酒”464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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