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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东罗镇锦聪口腔诊所(骆锦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2〕5号)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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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扶绥县东罗镇锦聪口腔科诊所(骆锦聪);地址:扶绥县东罗镇新华街2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1421MA5Q7D8F75 (1-1);经营者:骆锦聪(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119760521****、户籍住址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胡厝村前埔**号);联系电话: 15978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在扶绥县东罗镇新华街22号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执业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器械一批(扶卫医保决〔2021〕30号)作为违法行医证据,查获病人就诊记录本一本,证实你单位在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接诊患者33名,收取诊疗费13900. 00元。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2页; (二)骆锦聪询问笔录1份2页; (三)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1〕30号) 1份1页; (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2页; (六)就诊记录本1本25页;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八)骆锦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九)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5张; (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2021〕 30号) 1份1页; (十一)公告(扶卫医告〔2021〕30号) 1份1页。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有关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行医所得人民币13900. 0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保决〔2021〕30号)的诊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69500. 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农行扶绥县支行账户2004710104000326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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