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48号: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7日 |
当事人:钟秀琴(黄金强妻子)?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452128xxxxxxxx1524 ?
地?址:广西扶绥县昌平乡石丽村屯楼屯xx队xx号?
经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在扶绥县实施广西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期间,你于2022年2月28日20时30分左右,广西扶绥县昌平乡石丽村屯楼屯顶瑞(地名),为了翻种花生而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为1亩,造成烟尘污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现场执法图片;
5、焚烧秸秆地块的方位;
6、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并到广西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副本送我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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