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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天然气供应保障的通知

所在地区: 青海-西宁-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11日
建设快讯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天然气供应保障的通知

青建燃〔2020〕135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天然气产供储销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城镇天然气供应保障水平,确保城镇燃气安全平稳供应,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镇天然气企业储气调峰责任

做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一项民生重点工作,要求在2020年供暖季前,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建成不低于年均用气量5%的应急调峰储气设施。目前,我省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工作进度缓慢,除西宁市采取政府与城镇管道天然气企业统筹建设储气调峰设已开工外,其余地区均未开工建设,部分企业甚至还在项目前期阶段,进度严重滞后。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7号)要求,加强城镇天然气企业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项目指导,深入企业实地了解储气调峰设施项目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与当地能源管理部门沟通衔接,并做好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城镇天然气企业要采取合建、自建、租赁等模式,严格履行企业储气调峰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制定项目推进计划表,切实推进项目实施。6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全面开工建设。其它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项目前期进度,力争7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争取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本地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目标和任务。我厅将建立工作推进月报制度,对落实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

  二、全面落实保供合同签订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城镇天然气企业保供主体责任,重点保障民生用气,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现有民生用气保障气量、供暖季居民采暖气量及刚性需求增长等因素,指导城镇天然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分别签订年度供用气合同及供暖期供用气合同。城镇天然气企业要全面做好与下游工商业及物业供暖等用气量较大用户年度供用气合同签订工作,供用气合同中要明确可调节供气用户、可中断供气用户和不可中断供气用户类型和合同供气量。要按照用气类型和用气特点制定应急调峰调度清单,细化保供应急调峰预案,明确不同缺气情况下,采取的“压非保民”具体措施和用户调峰清单,将签订年度合同作为民生用气保供的重点,抓实抓细。   

  三、严格落实燃气需求侧计划管理

各地要坚持“以气定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城镇天然气企业年度用气计划、已签订的上游合同供气量和应急调峰气量情况,指导城镇天然气企业制定年度新增燃气用户发展计划。要统筹考虑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及保障性住房接气等用气计划需求,积极宣传和引导新用户在接气量较少时期申请接气,避免“扎堆”申请引起的接气难问题。要在气量保障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有序发展燃气新用户,新增燃气用户计划用气量不得超过年度城镇天然气企业实际新增供气能力。各地要加强管道天然气需求侧计划管理力度,及时调度新增燃气用户计划,避免出现新的天然气供需矛盾。

  四、持续加强燃气风险隐患排查

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围绕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管控、燃气设施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特殊作业管理、配备万向装卸臂及紧急切断装置等问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压实城镇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

要重点加强新增燃气用户、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和乡村燃气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燃气管线及配套工程要和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五、切实提高燃气服务质量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法规的宣传和用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针对用户端燃气安全事故多发的特点,加大燃气公益性安全宣传力度,推进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提升燃气安全知识普及率。进一步做好燃气用户入户安检工作,加强新增城乡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教育,推动用户主动预防,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城镇天然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燃气服务导则》,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天然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核发后办理。进一步精简报装申请手续,优化流程管理,将天然气用户报装受理、现场查勘、接气方案确定、工程验收环节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用户燃气设计和施工安装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城镇天然气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用户服务管理水平,及时向用户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入住市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窗受理”,让用户“最多跑一次”。鼓励推行“互联网+”服务模式,采用信息化技术,将用户报装、收费管理、入户安检等服务纳入网上营业厅、微信客户端等线上办理,针对特殊需求用户可采取电话预约上门等服务,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优质服务。严禁燃气经营企业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年内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针对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我厅于2020年7月起恢复实施城镇天然气供应保障月报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此次月报内容中加入了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相关内容,请各地每月5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地城镇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电话:0971-6146282

电子邮箱:1475701996@q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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