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行业管理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行业管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青海-西宁- | 发布日期: | 2020年1月14日 |
青建燃〔2020〕8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推进燃气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燃气行业管理,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特许经营和行政许可管理
各地要加强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管理,按照国家和《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择特许经营主体,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经营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设施、设备的权属与处置,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定必备要件。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加强履约监管。
各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核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做好审核及发证工作。鼓励依托当地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减少申请人申报材料证明。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核发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口,对不具备燃气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不予发证。
二、加强燃气规划管理
各地发展燃气设施,要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本地区燃气项目建设。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需求预测、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不得以城(镇)乡总体规划、燃气经营企业发展规划代替政府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项目建设。
三、规范燃气设计施工管理
各地要将城镇燃气工程纳入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范围,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燃气管网及场站工程要纳入施工图审查,禁止以燃气经营企业设计审核代替政府部门设计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燃气管线及配套工程要和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统一进行设计,当燃气管线及配套工程单独发包设计时,设计单位须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各地要加强燃气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工作,施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合规设置安全及警示标志。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五方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严把燃气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关口。
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指定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阻碍符合国家和我省设计施工标准的燃气设施通气。
四、规范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要求。2020年2月1日起,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领工作。同时,落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要求。6月1日起,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禁止个人承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五、提高燃气用户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导则》要求,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天然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核发后办理。进一步精简报装申请手续,优化流程管理,将天然气用户报装过程中的4个环节(报装受理、现场查勘、接气方案确定、工程验收)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用户燃气设计和施工安装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户燃气报装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约践诺,及时回应用户对质量、维修和安全等方面诉求。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农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报装程序,降低报装成本。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用户服务管理水平,及时向用户公示服务规范、范围、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与服务有关的各项信息。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入住市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窗受理”,让用户“最多跑一次”。全面推行互联网+服务模式,采用信息化技术,将用户报装、收费管理、入户安检等服务纳入网上营业厅、微信客户端等线上办理,针对特殊需求用户可采取电话预约上门等服务,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优质服务。
六、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将燃气安全管理做为履职尽责的重要工作,强化燃气法规标准学习,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在建燃气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突出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应急管理和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提升燃气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要求。严格落实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加强重大危险源、反恐怖防范和应急管理。全面落实关键风险岗位“信息化减人、机械化换人”要求,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和队伍,提升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天然气“以气定改”、“压非保民”要求,实行天然气用户用气计划合同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要与下游用户全面签订年度供用气合同,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七、全面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各地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内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加气站等各类城镇燃气企业燃气经管许可证的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取证企业名单,依法依规打击无证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要求,持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企业违法违规和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整治不到位等行为。要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做好城镇燃气整治工作。
八、严格行政执法管理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规定,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做到违法必执法,执法必从严。重点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持证上岗等环节弄虚作假,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隐患长期整改不到位等违法问题,要严格执法,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对违法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燃气监管执法,正确处理与“放管服”间的关系,不能只放不管或简单化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违法违规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长期“带病”经营的,要敢于动真碰硬,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各地也要采取提醒、约谈、通报、告诫等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燃气经营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加强用气安全宣传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法规的宣传和用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针对燃气安全事故在用户端多发的特点,要进一步突出燃气安全宣传的公益性,推进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推动用户主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近期国家和我省要求,做好居民燃气用户、人口相对集中用气场所、农村燃气用户及新发展燃气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用户主动安全意识,提升全社会燃气安全用气水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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