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佛冈法院一案例入选
| 所在地区: | 广东-清远-佛冈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22日 |
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佛冈法院审理的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入选。
自2017年10月,陈某在未持有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出租屋内制作鸭类等卤制品,并在经营店面销售。2019年3月,为增加销售额,陈某从网购平台购买亚硝酸盐2包2000克,每次制作卤制品时进行添加使得食物颜色鲜艳,进行销售长达7个月。2019年10月,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陈某的店面进行抽检发现,卤制品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为107mg/kg,不符合国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研究认为,涉案的卤制品属于在餐饮环节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长期食用将构成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误用会导致急性中毒。
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司法保障,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审理对食品生产及销售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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