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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在路上!杨村镇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问题整治工作

所在地区: 广东-- 发布日期: 2022年4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4月1日,镇党委委员王军玲、副镇长叶志强带队,联合镇教育指导组,交通运输组,杨村交警中队及杨村中心小学负责人,针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问题整治进行探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4月6日,在塘角村委会议室联同各车辆司机召开杨村镇学生安全接送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王军玲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学生搭乘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营运车辆隐患问题的严重性;二是要剖析根源,追溯问题发生的必然性;三是要敢于担当,要有解决问题的果断性和可持续性,切实解决好学生上学最后“一公里”问题。

  王军玲强调,保障学生安全刻不容缓,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学生安全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抓好抓实抓细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车辆管理的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健全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提醒: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颁布实施。其中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同时,对非法运载接送学生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www.boluo.gov.cn/zwgk/zwdt/xzdt/content/post_4597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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