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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2〕28号)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2年3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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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南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8J2T4H?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东盟青年产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谷崇智?

身份证件号码:130528************?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 ?

2021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派抽样工作人员对广西南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抽样。对其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进行随机抽查共2批次。被抽查样品分别为:1.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规格型号为VLV 3×120+2×70mm2?0.6/1kV的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2.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规格型号为BLV 2.5mm2?450/750V的铝芯电线。

2021年10月8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寄来关于广西南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2份(编号:GXJD20212726、GXJD20212727)和《检验报告》2份(No:J21-T00704、No: J21-T00705)的监督抽查材料,被抽检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规格型号为VLV 3×120+2×70mm2 0.6/1kV的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的《检验报告》(编号:J21-T00704,签发日期:2021年9月22日)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被抽检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规格型号为BLV 2.5mm2 450/750V的铝芯电线的《检验报告》(编号:J21-T00705,签发日期:2021年9月18日)的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本局于当日依法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2726、GXJD20212727)、《检验报告》 (No:J21-T00704、No:J21-T00705)。

2021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仍有不合格批次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和铝芯电线库存,本局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1〕ZJ3),依法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实施查封。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责改〔2021〕ZJ16号),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和铝芯电线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整改。

本局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崇智协助本局调查本案所有事宜,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做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提取当事人生产计划单、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程序和样品代表性未提出异议,对《检验报告》(No:J21-T00705)载明的检测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对《检验报告》(No: J21-T00704)载明的检测结论有异议,并于2021年10月1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书,申请对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产品进行复检。

2021年12月16日,本局收到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寄来的关于广西南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和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1-FC0002,签发日期:2021年12月13日),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生产的被抽检批次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产品为200米,销售该批次电力电线20米(检样),成本价为**元/米,销售价为**元/米。该批不合格批次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货值金额为6800元,销售利润为120元;生产的被抽检批次铝芯电线产品为2000米,销售该批次铝芯电线50米(检样),成本价为**元/米,销售价为**元/米。该批不合格批次铝芯电线货值金额为500元,销售利润为**元。综上,故本案货值金额为7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122.5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签发的《检验报告》(No:J21-T00704、No:J21-T0070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营业执照》副本、《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副本、《生产计划单》、《拔丝计划表》、《绞丝计划表》、《电线电缆挤塑半成品厚度检测记录表》、《电线电缆绝缘生产工艺记录表》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处告〔2022〕28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和铝芯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查找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并及时做出整改。不合格批次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和铝芯电线尚未售出未流通到市场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合格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和铝芯电线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73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贰元伍角(¥122.50);

3.没收不合格批次铝芯聚乙烯电力电线50米,没收不合格批次铝芯电线1300米。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柒仟肆佰贰拾贰元伍角(¥7422.5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扶绥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4500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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