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8号)
| 所在地区: | 安徽-宿州-埇桥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4日 |
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进口食品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从省外首次进入我市辖区内销售的进口水果(以下简称:首站经营),在进口水果到达24小时前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预约进入集中监管站时间,如实提交货主、水果名称、进口国、数量、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追溯凭证、上游信息、运输车辆、司机、拟到货时间等信息。报备方式、流程及进站等工作按照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咨询电话详见附件);首站经营的进口水果进入目的地集中监管站的核酸检测工作由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
二、承运进口水果的物流企业在运输进口水果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进口水果不得与国产水果同车混装,否则进站所产生的核酸检测和消毒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进口水果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进口水果“三专”【专用通道、专库(区)存放、专(柜)区销售】要求,要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水果”,进口水果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对购买进口水果的消费者实名登记。
三、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在到达我市前24小时内要主动在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上完成报备,并预约进入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时间,如实填报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运输车辆、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完整信息。严格落实“三专”“五证”“五不”经营要求。严禁生产经营未报备、未进仓核酸检测及消毒、未赋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四、经营未报备、未进仓、未赋码进口冷链食品,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对未进入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场所、环境和接触人员的核酸检测与全面消毒,所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时,产生的隔离费用由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五、经营进口非冷链食品,货主或进口商在货物到达前24小时,如实在省疫情协同处置平台申报货物信息。要查验并索取留存食品溯源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严格落实“三专”经营要求。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口水果及进口冷链食品未报备未进仓(站),违反“三专、五证、五不”经营要求的;经营进口非冷链食品未报备、“四证”不全的,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从快处罚。
七、广大消费者在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消毒,主动配合经营单位落实实名登记,购买进口食品主动索取购物票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2315。
附件:各县区、园区进口食品经营咨询电话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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