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益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西爸婉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靖西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29日 |
当事人:广西益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西爸婉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MA5KY3MG9B 住所(住址):靖西市渠洋镇渠洋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邱X强?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靖西市渠洋镇渠洋街的广西益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西爸婉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超过有效期限的“银翘解毒丸”4盒,产品批号:200401,生产日期:2020.04.03,有效期至2022.04.02;“阿莫西林颗粒”1盒,生产日期:2020年03月02日,产品批号:200302,有效期至:2022年02月;“复方金钱草颗粒”7包,生产日期:20年01月02日,产品批号:200102/2,有效期至:2021年12月。执法人员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4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4日向广西纵横药业有限公司进货时,该公司随货赠送银翘解毒丸4盒,当事人以销售价格为6元/盒摆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待销售,在有效期内未售出,超过有效期的4盒银翘解毒丸被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从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以每盒8.5元的价格购进40盒阿莫西林颗粒,以销售价格为每盒15元摆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待销售,在有效期内售出39盒,超过有效期的1盒阿莫西林颗粒被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9日从广西金恩药业有限公司以每包0.01元的价格购进30包复方金钱草颗粒,以销售价格为每包20元摆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待销售,在有效期内售出23包,超过有效期的7包复方金钱草颗粒被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依法扣押;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179元,药品过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广西纵横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广西金恩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2〕3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属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以《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33号为准)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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