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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罚〔2022〕51号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长洲区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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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藤县藤州万家好百货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2MA5MG4DL9U

住所(住址): 藤州镇登俊路89号?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永坚? ? ? ? ? ? ? ? ? ? ? ? ?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日本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在位于藤县藤州镇登俊路89号的藤县藤州万家好百货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有:

1、“康师傅川辣牛腩煨面”(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07,保质期:六个月)共32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80元;

2、“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07,保质期:六个月)共4桶,销售价格是**元/桶,货值金额是18元;

3、“康师傅红烧牛肉拌面”(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13,保质期:六个月)共6盒,销售价格是**元/盒,货值金额是30元;

4、“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拌面”(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12,保质期:六个月)共1盒,销售价格是**元/盒,货值金额是5元;

5、“信得果系列糖果(白雪糖)”(生产商:汕头市味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0/15,保质期:12个月)共1包1.25kg,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20元;

6、“信得果系列糖果(番石榴味糖)”(生产商:汕头市味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3/4,保质期:12个月)共2包2.5kg,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40元;

7、“合盛源硬质糖果”(制造商:临沂市宏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9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20元;

8、“大好大原味瓜子”(生产者: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4/11,保质期:9个月)共3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15元;

9、“徽记363瓜子(山核桃味)”(生产商: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28,保质期:240天)共3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12元;

10、“徽记口袋瓜子(藤椒味)”(生产商: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07,保质期:240天)共3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22.5元;

11、“徽记煮瓜子”(生产商: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28,保质期:240天)共2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5元;

12、“徽记煮瓜子”(生产商: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6.11,保质期:240天)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3.5元;

13、“洽洽藤椒瓜子”(制造商:重庆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11,保质期:常温八个月)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5.5元;

14、“三辉麦风芯动注心蛋黄派-蛋黄味”(生产商:上海三辉麦风食品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生产日期:20210604,保质期:6个月)共2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7元;

15、“三辉麦风铜锣烧(莲蓉味)”(生产商:上海三辉麦风食品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生产日期:20210610,保质期:6个月)共2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8元;

16、“湘辣好麦吃得嗨5号-煎锅巴味”(生产商:平江县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09,保质期:150天)共3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7.5元;

17、“湘辣好麦吃得嗨3号-鸡肉卷味”(生产商:平江县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12,保质期:150天)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2.5元;

18、“小安喂多味鸭掌”(受委托方:山东小安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1/01,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8元;

19、“小安喂多味排爪”(受委托方:山东小安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1/15,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共2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16元;

20、“金厨娘泡卤鸡爪”(生产商:江苏金厨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4/01,保质期:常温下九个月)共3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6元;

21、“顺宝杨桃片”(生产商: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2/06,保质期:12个月)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5.5元;

22、“小安喂盐焗大鸡爪”(受委托方:广东旺家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1/16,保质期:270天)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8元;

23、“爽口佳精装Q豆干”(生产商:惠州市爽口佳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1/09,保质期:九个月)共5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2.5元;

24、“地周火锅搭档”(生产商: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华兴园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06.01,保质期:8个月)共3盒,销售价格是**元/盒,货值金额是3元;

25、“地周烧烤片”(生产商: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华兴园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0506,保质期:8个月)共2盒,销售价格是**元/盒,货值金额是2元;

26、“同享九制话梅”(分装商:广东同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1/01,保质期:8个月)共1包,销售价格是**元/包,货值金额是1.5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没有销售票据,故无法确认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是不是在保质期内,所以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上述26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是354元。

当事人对以上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效证照经营。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11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7、藤县达盛土特产购销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梧州市长洲区信胜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藤县博龙副食品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梧州市凯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均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和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票据。

2022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2022]6-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等,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川辣牛腩煨面”等26个品种共计87(包/桶/盒)的食品;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08912010100332698,开户行:藤县古藤信用社,备注: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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