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扶绥交罚〔202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5日 |
案号:桂扶绥交罚〔2022〕44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梁明杰 | 身份证件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称 | / | ||||
地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检查情况:2022年4月28日14时24分,扶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人员许如烟、吴易达在X522线K05+200m左侧查获涉嫌超限运输的桂AY9869、桂FV567挂车辆。经广西扶绥鼎叻旺停车场电子汽车衡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80.9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2号)的规定,6轴22轮双驱动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的认定标准,车货总重已超过限值31.96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22年4月28日对梁明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梁明杰驾驶车号为桂AY9869、桂FV567挂车辆,运输货物为散装水泥;从崇左市南方水泥厂往扶绥空港方向行驶,于2022年4月28日14时24分,途经X522线K05+200m左侧时被我单位综合执法人员查获。经认定,该车车型为铰接列车,品牌型号为乘龙牌、挂车为中集牌,3轴牵引车的驱动轴为双驱动轴,车轴和轮胎情况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80.96吨,车货总重已超过限值31.96吨。梁明杰的行为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2022年4月28日经广西扶绥鼎叻旺停车场电子汽车衡对桂AY9869、桂FV567挂车辆进行检测的检测单(1份)。证明内容:桂AY9869、桂FV567挂车辆经检测车货总重为80.96吨。
2. 2022年4月28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
3. 2022年4月28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
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AY9869、桂FV567挂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
本单位于2022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桂扶绥交罚〔2022〕44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扶绥县农业银行,账号为20047101040003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崇左市交通运输局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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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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