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116号: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桂林-资源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29日 |
当事人:高禹鹏? ? ?
身份证号码:522623xxxxxxxx4039?
地? 址:贵州省施秉县马号乡xx村xx组?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你为了建设扶绥站新建10KV城镇II线与城东站10KV松江线环网工程,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自然资源局大门前)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面积共2.05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现场执法图片3张;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和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并到广西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副本送我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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