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湖北-恩施-恩施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10日 |
各相关矿业权人:
根据《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18〕45号)、《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关于退还缴存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及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通知》(恩施州国土资发〔2019〕1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18号)的相关精神,为落实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的退还工作,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责任,现就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存情况予以公告:
一、退还范围
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298号)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向采矿权人收取的,由采矿权人缴存至县级财政专户至今尚未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
二、退还方式
(一)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向我局提交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书面申请,经我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备用金和保证金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
(二)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向我局提交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书面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分类进行保证金退还。一是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验收相关文件,退还备用金至矿山企业银行账户。二是未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验验收文件的,将已缴纳的备用金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
(三)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公示后转入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专户,统筹用于本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四)本公告期限为30日,请各相关矿业权人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和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事宜。逾期未向我局申请返还保证金或其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按矿业权人主体灭失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来凤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相关矿业权人名单
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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