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29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要求,推动全省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2022年5月29日前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ahsfgwshc@163.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2年4月29日
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三年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要求,推动全省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1. 落实《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确保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22类79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内容于2022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扩容普惠性生活服务
2. 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每年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3. 实施“社区示范长者之家”项目,打造城市养老服务“十五分钟”服务圈,2023年底前社区为老服务综合体覆盖面达到45%。(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4. 开展“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试点,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配合)
5. 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和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1000所公办幼儿园,确保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2022年底前,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项目实现开工建设;2023年底前,建成700所公办幼儿园,力争安徽大学未来学院(校区)项目开工。(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三、提升社区便民服务水平
6. 鼓励社区服务设施延时开放和周六、周日常态化开放,群众关切项目应开展24小时线上服务,保留必要线下办事服务渠道。(各市政府落实,省民政厅配合)
7. 开展社区家庭服务,构建家政社区示范性消费场景,到2023年底前建立一批“家政服务超市”,开展在线预约、上门服务、便捷支付等一站式服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8. 2022年底前初步建成“5分钟便利店+10分钟农贸市场+15分钟超市”便民生活圈。(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9. 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引导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入驻社区,2024年底前,全省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量达8000家;2025年底前,全省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店总量达1万家。(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10. 依托社区、乡镇、街道等现有科普活动室、市民课堂等,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站,2023年底前,每个县(区、市)建设1个省级“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站”。每年全国安全用药月、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省药监局牵头负责)
11. 选择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社区开展“三公里”就业圈试点,2023年底前,街道覆盖率一类市达70%、二类市达65%、三类市达6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四、完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12. 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依托现有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设置社区老年食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等设施设置老年助餐点。2022年底前,新增800个城市老年社区食堂、完成100个农村老年助餐点建设。(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13.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有资质的社会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馆)加工能力和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2023年底前,城市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达到50%,202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五、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
14. 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2022年底前,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自2022年起,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每年11月通报。2025年底前,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六、优化特殊群体服务设施
15. 建设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2022年底前,95%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50%的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16. 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省每年不少于1万户。以不能自理老年人家庭为重点,在各市各选取1个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每年完成不低于2000户。(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17. 2022年启动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创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发展家庭托育点,支持建设农村亲子小屋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8.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普遍建立“残疾人之家”“残疾人工作站”等综合性服务平台,2023年底前实现60%以上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服务。(省残联牵头负责)
七、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19. 各地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用地和容积率限制。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0. 2022年底前,印发《农村养老服务改革方案》,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裁并后闲置设施,优先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嵌入式连锁型小微养老机构和具备照护功能的护理型养老机构。(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21. 继续执行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省体育局牵头负责)
八、构建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
22. 完善家政物业、养老服务等传统服务业标准,以企业为主体、行业组织为依托,推出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力争到2025年底前制(修)订服务业领域地方标准不少于100项,建设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不少于10个。每年制(修)订服务业领域地方标准不少于30项,每年申报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不少于3个。(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民政厅配合)
23. 制定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培育技术规范,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和知名企业,每年认定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20家左右,“十四五”期间认定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100家左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做强打响服务业品牌
24. 2022年启动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区域示范领跑3年行动,实施“皖美消费”行动计划。(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25. 每年组织企业参与安徽老字号认定和长三角老字号集中展示活动,推进“江淮名医”“书香安徽”、合肥马拉松、亳州五禽戏、皖西南养生养老服务、田园徽州、“黟品五黑”等区域品牌建设。(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发展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
26. 鼓励高校设置养老、育幼、家政等相关专业,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本科院校稳定在10所左右、高职中职院校稳定在80所左右。鼓励本科高校在专升本招生考试中招收护理、康复、家政、育幼等相关专业,年招生规模稳定在2万人以上。(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27. 支持具有条件的城市、职业院校、企业和职教集团积极参与国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试点,到2023年底前,培育不少于20家产教融合型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配合)
28. 深入推进养老、育幼、家政等相关专业1+X证书制度试点,每年年初启动1+X证书试点申报工作,并于当年指导试点院校完成一批实训培训及证书考核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十一、提供专业技能培训
29. 鼓励生活服务类企业在岗职工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参加非全日制的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农村转移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参加家政、托育等生活服务相关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每年开展生活服务业相关技能培训8万人次,到2025年累计开展培训32万人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30. 推动公共实训基地为家政、养老、托育等企业提供培训场地。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每年开展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不少于3万人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完善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31. 推动养老、育幼、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员工制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每年6月底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2. 2022年底前,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每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30万人次以上。到2024年底前,逐步贯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33.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家政、养老、托育等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职业技能等级破格认定制度,对技能水平高、服务态度好、业绩贡献大的优秀职工按规定开展破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34. 从202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着力引进服务业创新创业团队,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三、打造“互联网+”服务模式
35. 建设集智慧就医、智慧诊断、智慧治疗、智慧病房、智慧后勤和智慧管理于一体的智慧医院体系,2022年启动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到2023年,实现全省公立医院医学影像互联互通,电子病历和电子健康档案居民通过身份证、就诊卡、电子健康码、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多种形式授权调阅共享。(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36. 2022年底前,建成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学习平台,从2023年起每年组织不少于10万人次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37. 2022年底前,建成安徽省智慧体育平台,推动举办全民健身线上赛事活动,为群众提供场馆预约、线上和线下课程培训、报名体育赛事等服务。(省体育局牵头负责,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38. 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2022年底前,建成省文化和旅游大数据中心分平台,为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宣传营销提供数据支撑。(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39. 实施智慧养老建设示范工程,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开展省级智能养老社会治理实验基地试点,每年遴选发布10个智慧养老应用场景。(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十四、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40. 依托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每年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与公安部门比对查询失信记录。(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41. 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持续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每年选择10—20个单位进行智慧社区建设试点。(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42. 推进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社会关系转移接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等便利服务,2022年底前打造一批公共服务示范性应用场景。(省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布局
43. 围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每年认定5个左右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44. 2022年底前,推动复旦儿科医院安徽医院新院区、上海六院安徽医院项目基本建成,力争国家儿童、创伤区域医疗中心初步具备运营条件,肿瘤、神经等区域医疗中心纳入国家第三批区域医疗中心试点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45. 推动省属医院与北京、上海等地高水平医院深入衔接洽谈,2022年6月底前新申报1-2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共建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六、推进相关业态融合发展
46. 大力培育“文化+”“旅游+”等融合业态,加快发展创意、体验、定制服务等新模式,2023年底前争取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达到6家,5A级旅游景区达到13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达到2家;2025年底前,力争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达到8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达到14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达到3家。(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47.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2023年底前签订率达到80%。(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48.利用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每年创办20家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49. 开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示范行动,2023年底前建设省级以上“两业融合”试点单位超过50个。(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七、推动生活消费提质升级
50. 支持合肥都市圈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消费中心,支持合肥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合肥淮河路步行街等创建全国示范步行街,2022年创建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不少于10条,力争到2025年底前创建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达到60条左右。(合肥市政府、省商务厅分别牵头负责)
51. 持续推进铜陵、马鞍山、池州等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重点推进合肥罍街、黄山黎阳映巷等旅游休闲街区建设,2023年底前,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达到15家,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达到3家。(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52.重点支持合肥、黄山等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申创国家级示范城市,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省体育局牵头负责)
十八、激发县乡服务消费活力
53. 2022年底前,启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对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进行建设改造升级,支持便民服务企业在县城建设服务综合体,在乡镇设置服务门店,在行政村设置服务网点,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54. 实施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到2024年底前,打造100个精品主题村、100个特色美食村、100条旅游风景道、100家“后备箱”工程基地。(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十九、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
55. 开展系列促销活动,持续打响“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皖美消费·乐享江淮”活动品牌,每季度举办一场全省性的主题促消费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56. 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鼓励引导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销售,每年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57. 依托“品牌生产企业+渠道商”,联合家居家电的主力卖场和品牌,每年线上线下同时开展家电嘉年华、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升级家居家电品质消费。(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58. 丰富体育消费产品,拓展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旅游等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体育消费,2022年底前,推动制定1个以上体育健身、培训类地方标准,培育4个以上汽车自驾运动营地,4个以上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开通智慧体育平台线上服务;2023年底前,推动制定2个以上体育健身、培训类地方标准,培育5个以上汽车自驾运动营地,5个以上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确保智慧体育平台线上服务覆盖全省70%的省辖市主要体育场馆;2024年底前,推动制定3个以上体育健身、培训类地方标准,培育6个以上汽车自驾运动营地6个以上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确保智慧体育平台线上服务覆盖全省100%的省辖市主要体育场馆。(省体育局牵头负责)
59. 大力发展夜间消费,2022年底前,全省打造10个以上高品质夜间消费街区和品质夜市;2025年底前,全省打造30个以上高品质夜间消费街区和品质夜市。(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二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60. 构建优质高效、便捷透明、安全可靠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服务,实行“企业开办一件事”集成办理、一网通办。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日办结”服务,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印章、免费发放税务UKey。(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数字资源局、省税务局配合)
61. 支持连锁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2022年年底前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常态化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有序扩大对外开放
62.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优先放开教育、医疗、养老等对弥补发展短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63. 推动全省各主要旅游景点受理移动支付,推广通过扫码购票或有关小程序直接购票,满足游客线上预订需求,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助力入境游发展。2023年底前,5A级景区实现银行业移动支付产品受理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整体覆盖率达80%;2024年底前,4A级以上景区实现银行业移动支付产品受理全覆盖。(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64. 推进合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合肥市服务外包总执行额实现稳步增长,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2亿美元,新增实绩企业10家以上。(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65. 强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归集应用,依法通过“信用安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等予以公示,完善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十三、保障各类主体权益
66. 2022年底前,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政策措施会审和抽查评估机制,通过网络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抽查。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67. 每年6月份,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在省级报刊、手机APP以及官方网站、政务微信上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非法集资的形式、特点和危害,确保覆盖全省各市。加强非法集资常态化风险排查工作,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消费“跑路坑民”、虚假广告宣传、非法集资等案件,查办一批关乎民生的重大案件,发布一批有社会广泛影响的典型案例,力争每年非法集资陈案办结率达到10%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68.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以上费用。(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负责)
6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70.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五、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71. 2022年底前,建成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推动市级平台建设和省市平台联网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数据资源局配合)
72.引导商业银行继续下沉服务重心,强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加大首贷、信用贷、续贷、中长期贷款、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结合安徽实际,2023年底前,形成包括医疗、疾病、失能损失、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安徽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六、强化价格用地等要素支撑
73. 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可承受度以及相关机构运营成本,每年常态化开展普惠性生活服务业价格监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74.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养老托育等普惠生活性服务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市政府负责落实,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75.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各市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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