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2〕47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6日 |
当事人: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覃凤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421********?
住所(住址):扶绥县中东镇中东街新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覃凤艳?
身份证号码:4507**************?
联系电话:152********?
联系地址:扶绥县中东镇******?
2022年3月10日下午,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到我局投诉,称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销售的外包装印有维京船商标的复合肥料,侵犯了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希望我局依法查处,并附上《申诉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第4938665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函》及维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该案源进行了登记,并于当天上午在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前往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开展检查,该店位于扶绥县中东镇****
检查时,该店的经营者覃凤艳和其爱人黄继明都在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他们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检查发现该店当时正在开门营业,店内码放有待售的外包装印有维京船商标的复合肥料(雅苒苗乐复合肥料,1.硫酸钾型,总养分≥45%,15-15-15,计19包;2.硫酸钾型,总养分≥41%,12-11-18,计18包)共计37包(规格为50KG/包),经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员工鉴别,该复合肥侵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维京船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的37包雅苒苗乐复合肥料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2〕SG2号)和《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扶市监财清〔2022〕SG2号),同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022年3月11日当天,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鉴定书》,认定在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被查封的37包雅苒苗乐复合肥料假冒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维京船注册商标。2022年3月13日,经局领导同意,我局对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复合肥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我局将鉴定结论告知了该经营店,其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经查,2021年12月23日下午,一名自称为“海南中农”姓陈的业务员(以下称为“中农小陈”)到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向经营者覃凤艳推销维京船商标雅苒苗乐复合肥料,并与覃凤艳的爱人黄继明互加了微信。2022年2月6日,覃凤艳通过黄继明的微信与“中农小陈”联系,以每包27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联系、手机转账付款、当日安排本地司机到指定的南宁仓库拉货的方式购进标注维京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复合肥料2吨(1.硫酸钾型,总养分≥45%,15-15-15,计20包;2.硫酸钾型,总养分≥41%,12-11-18,计20包)共计40包,覃凤艳则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中农小陈”提供的收款账户支付了货款10800元。购进后于当天开始在其经营的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以每包3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被我局查封之日,共计卖出3包,因该店未做销售记录,且销售时间跨度长,已销售出的外包装印有维京船商标的雅苒苗乐复合肥料已无法追回,对其是否假冒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维京船注册商标无法进行鉴定。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本案违法经营额以查封的37包假冒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维京船注册商标的雅苒苗乐复合肥料总售价计算,即违法经营额为11100元。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存在不按正规渠道进货、不索要进货发票、不查验供货方身份信息等情况,在案发后要求供货方追补的送货单不能准确记载货物、单价、货款等事项,亦得不到供货方的确认,属于不能证明其商品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进货过程中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经维京船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提醒产品为假冒后仍继续销售,故当事人知道进货的复合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诉书》《授权书》《证明函》及维权人员于*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代理人(申诉人)基本情况及其具有行使代理申诉、提供产品鉴定权利的事实;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第493866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1、雅苒国际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专用权人;2、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第1类商品—农业肥料上具有商标专用权;
4.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广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1)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是雅苒系列复合肥料的广西区域代理商,广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是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广西区域推广和销售雅苒系列产品的唯一分销商;(2)广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委托员工韦**到我局配合调查;
5.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发现当事人经营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料的客观事实;
6.当事人确认的《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2〕SG2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封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事实;
7.当事人覃凤艳确认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料的时间、地点、过程、规格、数量、进销货价格及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合同、产品合格证明和供货商资质等合法手续,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来源不合法的事实;
8.当事人覃凤艳的爱人黄继明(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工作人员)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料的客观事实;
9.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查封的37包商标复合肥料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10.广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韦**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广西代理商提醒后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复合肥料的客观事实;
11.广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韦**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名片复印件各1份及商标复合肥料市场进货价证明2份,证明韦**的基本情况及注册商标复合肥料的市场价格;
1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图片、手机转账截图打印各1份及微信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不正规的渠道购进标注注册商标复合肥料的客观事实;
13.当事人确认的案发现场所摄相片9张,证明:(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标注注册商标复合肥料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外包装上标注注册商标的事实。
本案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 号)第九条第一款“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和第十四条第(二)项“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的规定,可以判断在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所查获的外包装印有维京船商标的复合肥料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假冒的商标图形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图形相同,已侵犯了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销售侵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维京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雅苒苗乐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2﹞4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2﹞47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零七《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点,适用情形为从轻处罚的,其裁量标准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违法经营额11100元,应在“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内裁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分析,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虽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节,对春耕生产及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责令扶绥县中东镇三妹农资经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维京船注册商标的雅苒苗乐复合肥料37包;
2.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扶绥县支行(账号名称:扶绥县财政局(国库),账号:(45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在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