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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30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玉州区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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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30号

当事人:容县李城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PBATU6Q

住所:容县容州镇峤北新村李金城屋

经营者:李金城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产品批号),抽样基数为20kg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200099)。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3月1日进行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至2022年3月1日止,该批次的花生油已经全部销售,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在玉林市玉州区购进花生,在2022年1月12日,通过简易设备、使用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生产了花生油,并在容县容州镇峤北新村李金城屋的铺面向公众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千克30元。

2022年1月22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上述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的花生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的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200099)。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至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所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花生油全部销售出去,当事人销售价格为每千克30元,货值金额600元。成本为每千克28元,除去成本,每千克获利2元,违法所得40元。由于销售分散且无销售的详细记录,无法召回已售出的涉案花生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花生油抽检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2022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态度良好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罚款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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