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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35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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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35号

当事人:容县杏林堂原生山草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NM9YN6X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城西路82号(容城镇东关村马五队)

经营者:胡登运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登记表(编号:2022031701)线索,对容县容州镇城西路82号的容县杏林堂原生山草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山草药过程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经营者胡登运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在办案过程中,本局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取得字号名称为容县杏林堂原生山草药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地址从事原生山草药销售。为扩大山草药的宣传效应,增加营业销量,当事人自行撰写、编辑“胡医生曾经东渡美国、日本通过高级进修,专治痛风病”、“根治痛风病确保一疗程治愈不复发”、“偏方根治老慢支、哮喘、肺气肿、肺结核”等广告内容,支付250元广告费给他人制作300份《为民献爱心健康报》报刊广告。从2020年1月开始,通过向路过店铺群众分发及放在店铺让顾客取阅的方式进行发布《为民献爱心健康报》报刊广告,至2022年3月22日案发日止,还剩余15份。上述报刊广告对山草药进行介绍,属山草药广告;广告中虚构“胡医生曾经东渡美国、日本通过高级进修”的事实,含有“根治痛风病确保一疗程治愈不复发”、“偏方根治老慢支、哮喘、肺气肿、肺结核”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文字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登记表、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2〕2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当事人上述发布的广告虚构“胡医生曾经东渡美国、日本通过高级进修”的事实,属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发布的广告含有“根治痛风病确保一疗程治愈不复发”、“偏方根治老慢支、哮喘、肺气肿、肺结核”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文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拟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整(按广告费3倍计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为民献爱心健康报》报刊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网络交易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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