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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39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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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39号

当事人:容县美诚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LB84G34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吉营首付西侧汇丰邻里中心商住小区裙楼1层外铺12号

经营者:赖桂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及前期核查,发现当事人未从某豆制品加工厂采购豆腐制品,为某幼儿园配送豆腐时出具伪造的上述豆制品加工厂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伪造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业务是配送食品给幼儿园食堂、企业食堂等单位。于2022年初当事人的供货商容县飞航豆制品加工厂升级改造设备设施停止向当事人供货豆腐制品,当事人从容县宏通豆制品加工坊购进豆腐制品并向客户配送,由于容县宏通豆制品加工坊无法提供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遂把之前留存的容县飞航豆制品加工厂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行技术处理,伪造检验报告给客户。2022年3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春季期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客户(容县自良同江幼儿园)提供的食品的“三证”材料中容县飞航豆制品加工厂的产品(2022年2月23日批次水豆腐)出厂检验报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包括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填表日期等信息),2022年3月22日对容县飞航豆制品加工厂检查,未发现容县飞航豆制品加工厂供货给当事人,2022年3月2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容县飞航豆制品加工厂的豆腐制品的货单、近期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合同或协议等材料,调取当事人的电脑里安装的超赢POS软件数据,数据显示容县自良同江幼儿园是当事人的客户,并且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确实给容县自良同江幼儿园配送水豆腐。至2022年3月23日案发日止,当事人配送伪造检验报告的豆制品货值金额7417元,销售金额9270.73元,违法所得1853.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送货单复印件、伪造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销货台账复印件、配送台账打印件、飞航豆制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市监罚告〔2022〕23-3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客户(容县自良同江幼儿园)在采购食品时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规定查验当事人配送食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容县宏通豆制品加工坊的豆腐制品没有出厂检验报告,伪造其他企业的检验报告给客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本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客户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当事人作为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在配送食品给客户(幼儿园食堂)时伪造的检验报告给客户,具有主观故意,性质较恶劣,理应受到重罚;同时,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较短,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从轻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予一般处罚。

根据当事人伪造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3.73元; ?2、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罚款人民币11122.38元;

以上两项罚没合计人民币12976.11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伪造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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