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1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10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114号
当事人:容县大李五金化工交电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KFU7A4L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北大街63号食品公司商住楼A14商铺
经营者:李庆年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21日,我局收到由区局寄来的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被抽检的磁疗保健电暖器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了查清案情,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等材料,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年初以每个22元的价格从玉林工业品市场的商铺购进20个(生产企业:慈溪市双佳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LF-50型)并放在当事人位于容县容州镇北大街63号食品公司商住楼A14商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8元每件。2022年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容县大李五金化工交电商店正销售的磁疗保健电暖宝(生产企业:慈溪市双佳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LF-50型,抽样基数:2个 )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磁疗保健电暖宝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由区局寄来的上述磁疗保健电暖宝批次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22--T00014),于2022年3月2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磁疗保健电暖器在货架销售,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销售上述批次磁疗保健电暖宝的货值金额为560元(含抽样部分),获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1-2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要求的磁疗保健电暖宝的行为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罚款280元(按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计算);
上述罚没款合计4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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