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北农(农机)简罚〔?2022?〕9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黄桂炎 | 电话 | 133*****251 |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96.1.13 | 身份证号码 | 45092119********13 | |||||
住址 | 广西容县石寨镇华******号 | |||||||||
单 位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电话 | |||||||||
违法 事实 | 当事人黄桂炎于2022年5月31日10时10分,在北流市新荣镇振新村路段实施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车牌号码:桂09-13812 )的违法行为。 | |||||||||
处罚 依据 及 内容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罚款?200 元;□暂扣驾驶证?日。 □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元,√执法人员当场扣缴行驶证。 □执法人员当场扣缴驾驶证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先到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凭证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 梁鸿南 | 梁传华 |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 2022年5月31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90119037 | 20090119035 | ||||||||
当事人签字确认 | ? 年? 月? 日 | 是否当场执行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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