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骡子“离家出走”差点撞车,幸好遇到他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新昌县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警察叔叔你快来!我发现有只骡子在马路上乱窜,差点撞车啦!”近日,新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里传出一个姑娘稚嫩的声音。

报警人说发现骡子的地方是西山到拨茅S309省道上,平时车流量很大,新昌县公安局羽林派出所民警杨文韬和同事立即赶赴现场,但是已经不见骡子的身影,杨文韬联系上报警人,对方表示自己是开车路过的时候看到的骡子,现在也不知道这个“淘气的骡子”跑到哪里去了。

为防止骡子再上路冲撞路人和来往车辆,杨文韬和同事一起在附近找了半个多小时,才终于看到这只“淘气的骡子”,“委屈巴巴”地躲在墙角根,见到有人靠近,就下意识地往后退缩。

杨文韬慢慢靠近骡子,牵住了套在头颈上的缰绳,并联系村干部,了解到养骡子的地方就是在附近,于是便牵着骡子送它回家。

赶到骡子的“家”以后,骡子主人李先生也赶来了,看着失而复得的骡子,既感激又满怀歉意地向杨文韬致谢。

杨文韬提醒:“还好这次骡子上路撞到人,不然后果就严重了,你养骡子的地方在哪,带我去看看。”

李先生有些不情愿,走到一处农房后,杨文韬发现这里根本没有隔离栅栏,骡子处于放养状态,而几十米开外就是省道,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极大。

杨文韬对李先生严厉批评并告诫他,这样放养动物,如果因动物造成他人损失,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听到可能要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后,李先生连忙表示自己一定马上整改,保证绝不放一只骡子上路。

隔天,民警到西山村查看整改情况,看到新建的栅栏,隔离措施也都到位,才放心离去。

警方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自由都是有限的,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起自己的饲养管理责任,请广大网友合法合规饲养宠物。

如有图片或附件等请到网址中查看或下载http://ga.sx.gov.cn/art/2022/6/1/art_1488097_58935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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