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新希望学校章程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6日 |
?藤县新希望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藤县新希望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民办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办成一所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赞誉、上级肯定的优秀学校。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藤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藤县教育局。
第六条?本单位地址是:藤县纯平工业园区。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马步臣。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 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初中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续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至少两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有特殊情况时,可增次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进入决策机构,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二)参与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参与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开展学校文明创建工作。
(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塑校、育人功能,建设良好的学校文化,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八)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续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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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马步臣1人?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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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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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新希望学校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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